2026年河南省职业教育贯通人才培养招生录取政策问答
一、哪些学生可以报考?
答:参加河南省2026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招考试)的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
二、分数线是多少?
答:贯通人才培养招生录取使用河南省2026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招考试)全省统考科目(语文、数学、英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物化生实验操作)成绩,满分730分。按照招生计划和人才培养实际要求,根据中招考试全省统考总分,分别划定“本科贯通批”和“专科贯通批”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一)本科贯通批。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2026年中招考试总分的75%,全省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548分。
(二)专科贯通批。根据不同培养类型分别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专科一体培养”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2026年中招考试总分的40%,全省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292分。“专科联合培养”最低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2026年中招考试总分的35%,全省统一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256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公开进行征集,生源不足时,最多可降20分录取。
三、如何填报志愿?
答:考生通过“河南省职业教育贯通培养招生服务平台”(网址:http://zjgt.haeea.cn)(简称贯通培养招生平台)进行网上志愿填报,招生平台将于6月下旬开通考生登录注册。
四、什么时间填报志愿和录取?
答:志愿填报按不同培养模式分批进行。
(一)本科贯通批
志愿填报时间为7月10日9:00-12日17:00;投档录取工作于7月15日-16日进行;7月17日公布录取结果。
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7日9:00-9日17:00;投档录取工作于8月10日-11日进行;8月12日公布录取结果。
(二)专科贯通批
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7日9:00-9日17:00;投档录取工作于8月12日-14日进行;8月15日公布录取结果。
第一次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17日9:00-18日17:00;投档录取工作于8月19日-21日进行;8月22日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次征集志愿填报时间为9月18日9:00-19日17:00;投档录取工作于9月20日-23日进行;9月24日公布录取结果。
五、志愿填报后是否可以修改?
答:可以,志愿保存30分钟后方可进行修改。
批次
志愿填报时间
录取时间
录取结果查询
本科贯通批
志愿填报
7月10日-12日
7月15日-16日
7月17日
本科贯通批
征集志愿
8月7日-9日
8月10日-11日
8月12日
专科贯通批
志愿填报
8月7日-9日
8月12日-14日
8月15日
专科贯通批
第一次征集志愿
8月17日-18日
8月19日-21日
8月22日
专科贯通批
第二次征集志愿
9月18日-19日
9月20日-23日
9月24日
六、可以填报几个学校志愿?
答:根据不同批次,分别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和志愿填报个数。
(一)本科贯通批。每个考生可填报12个平行志愿,“1个学校+1个专业”为1个志愿填报单位,不设是否同意专业调剂选项。
(二)专科贯通批。“专科一体培养”和“专科联合培养”为同一批次,实行平行志愿,共设6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可选报1-5个专业和是否同意专业调剂。
部分中职“双优”校与两所不同高校开展“专科联合培养”,不同联合高校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不同,不同联合高校间不能调剂,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注意区分。
被贯通培养录取的考生不再具备参加征集志愿填报的资格。
七、什么是征集志愿?
答:征集志愿是录取工作的既定程序,是完成招生计划、满足考生升学需求的重要措施。当前批次录取结束时对录取生源不足的学校,公开征集志愿,未被录取且满足成绩等要求的考生可填报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可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应进一步查阅《2026年河南省职业教育人才贯通培养招生专业目录》及学校招生规定,全面了解专业情况、面试体测要求和学费标准等。征集志愿投档时,以当次征集的志愿为投档依据,即使原来报有这些学校志愿,也应重新填报。征集志愿的考生仍按平行志愿规则进行投档录取。
八、投档和录取规则是什么?
答:两个批次均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
(一)本科贯通批。根据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的本科贯通批次学校各专业计划数,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总分(若总分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分数)由高到低,按平行志愿规则批量投档。被普通高中省提前批第一、第二、第三批次录取的考生不再具备本科贯通批投档录取资格。被本科贯通批录取的考生,不再参与后续其他批次的高中阶段录取。
(二)专科贯通批。根据省教育厅审批下达的专科贯通批次各学校总计划数(“专科联合培养”按照不同联合高校总计划数),在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总分(若总分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分数)由高到低,按平行志愿规则批量投档。投档后,招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分专业录取。
九、平行志愿投档的规则是什么?
答: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即:根据填报志愿考生中招考试总分加上照顾政策分值后生成排序成绩(成绩相同的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排序),按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本科贯通批为考生所报志愿未满额的专业),即向考生填报院校投档。
十、考生是否可以直接到学校报名?
答:不可以。考生可以到相关学校进行现场报名咨询,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招生专业。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贯通培养招生平台进行志愿填报,未在贯通培养招生平台上填报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十一、是否需要面试和体测?
答:部分专业有特殊要求的需进行面试或体测。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提前了解相关学校面试或体测要求,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或体测,未按学校要求参加面试或体测的,招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十二、转段工作如何进行?
答:学生完成中职教育阶段学习后,均须通过转段考核并达到相应录取要求后方可转段至联合培养高校。转段考核由过程性考核和转段考试两部分组成
(一)过程性考核。高校与联办的中职学校共同对贯通人才培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参加技能大赛获奖、获得职业技能证书,以及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连续三年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认定为合格的学生才能具备转段资格。
(二)转段考试。
1.本科贯通。转段考试总分为750分,包含专业综合技能测试和文化基础知识测试。
其中,专业综合技能测试由联办本科高校为主组织实施,从双方共同制定的本届学生贯通人才培养方案的所有专业课中,随机抽取3门测试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专业核心课程,每门课程满分150分。测试内容包含理论知识测试和技能操作测试两个部分。
文化基础知识测试采用学生参加转段当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对口招生考试)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每科满分100分),语文和英语为合卷,数学为单卷,合卷和单卷成绩均须达到满分的60%方能参与转段。
2.专科贯通。“专科一体培养”由高职专科学校单独组织转段考试,“专科联合培养”由高职专科学校与中职学校联合组织转段考试,考试内容包含文化基础、专业综合能力等内容。
完成中职阶段教育教学要求后,未通过转段录取的考生可以参加当年对口招生和高职单招考试的录取。
十三、如何查询录取结果?
答:当前批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登录贯通培养招生平台,查看录取情况。录取结果将同步上报至省教育厅“河南省中等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https://jyt.henan.gov.cn/2026/05-26/3358638.html)
2026年示范区公安工作主要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考察河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示范区党工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全省公安局处长会议精神和省、市 “两会” 精神,全面总结工作成效,精准研判安全稳定形势,安排部署 2026 年全区公安各项工作。
优待证申领需提供的材料?
电子照片:个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无边框,头部占图像尺寸2/3左右,人脸位置居中,24位RGB真彩色,背景为纯白色。
非济源示范区户籍退役军人申领优待证所需材料?
答: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2)提供在济源缴满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3)提供在济源的个人房产相关证明材料;
(4)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无工作单位的需本人签署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并配合提供政府函询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建档立卡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证件丢失、字迹不清存疑或以上证件中未显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的,还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4)“三属”人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持证人需提供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非持证人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5)立功受奖人员需提供立功受奖材料或证明;
(6)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低保证、特困证等证明: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毕业后档案转回户籍地,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要入档吗?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相关条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同时要求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如何正确拨打急救电话120?
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
答: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落地落实,《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
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此次修订《条例》时,立足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政复议法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
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上述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条例》对案件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问:《条例》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的重要要求。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强化指导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 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将及时启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 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01
个人申请条件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02
小微企业申请条件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03
贴息比例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04
如何申请
符合贴息政策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向当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交担保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或月度向省辖市本级或直管县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