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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答:目前,举报统计违法行为有三条渠道:一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010-68512113;二是将举报内容发送至电子邮箱:fgjc@stats.gov.cn;三是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统计违法举报”(http://www.stats.gov.cn/hd/tsjb/)栏目填写相关信息。
政府统计中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如何查找?
答:政府统计中有关的统计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统计规章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这些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可以在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公开”栏目查找,链接地址:http://www.stats.gov.cn/gk/。
如何确保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国务院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 国务院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普查实施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在信息化手段的应用上有何突破?
本次普查将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为适应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也将支持普查对象通过网络自主报送普查数据。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与以往普查相比,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有什么变化?
本次普查最大的变化是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投入产出调查是为系统反映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组织实施的一项大型调查,在逢2、7的年份开展,目前已顺利实施7次。经济普查与投入产出调查虽然目的不同,但组织流程相似,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方面存在重合,在相邻年份相继开展增加基层负担,也不利于调查数据的协调应用。 2021年下半年,国家统计局在山西等6个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试点,论证统筹开展两项调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试点结果表明,在经济普查年份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利大于弊。一是统一调查时间,可以更加全面、系统地收集基层数据,有利于提高统计调查数据的协调性。二是统筹布置调查任务,可以消除重复调查内容,整合重复环节,有利于优化调查项目、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三是协调调查结果,有利于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数据的更好衔接。因此,国家统计局决定将投入产出调查内容纳入经济普查统筹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对象如何支持和配合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支持和配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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