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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否可以集中行使权力?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在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的制度设计上增加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将综合行政执法上升为法律概念。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对象与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八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是什么?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对此作出规定,至此行政处罚有了明确的定义。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哪些职责?
答:①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 ②合同约束。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③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控、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应悬挂在机构的合适位置,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落实。 ④资金监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要求,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风险保证金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和。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⑤安全监管。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消防、防汛、培训用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各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出入口、人员集中区域及培训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⑥平台监管。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资金核验及预收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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