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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发现接待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收取费用、私自收案、服务态度不好,可以向当地司法局或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投诉; 2、申请人、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提进展情况,对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3、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材料,如提供虚假的案件材料或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一经查实,将终止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其证明为下列三项之一:夫妻关系证明、监护权证明、委托书);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表(或经济困难个人承诺书);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如责任认定书、起诉书、公诉状、判决书、裁定书等); (四)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民工身份的证明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1、(1)当事人直接申请。申请人说明申请目的,提交证据材料;提供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或经济困难个人承诺书);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检法指定。公检法指定需提供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等; (3)其他机构移交。其他机构移交需提供移交函及相关材料。 2、审查。经办人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审查、案情审查、经济状况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3、审批。中心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对同时符合身份案情和经济条件的申请人完成审批,予以援助。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告知其他维权途径。 4、指派。民事案件实行申请人点援制,刑事案件由法援中心指派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选择律师承办。向承办人员出具指派援助人员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和办案介绍信,进行案件登记。 5、承办。承办人员代为诉讼、代为参加仲裁、代理申诉控告、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主持调解、代拟法律文书。 6、督办。援助中心与案件审理机构和承办人员及时沟通,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为承办人员提供办案过程中需要的帮助。 7、结案。承办人明确案件办理结果,审查有关本案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装订档案交回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归档。援助中心向受援人电话回访对案件办理结果的意见。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不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或者 谋取当事人的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接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一)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农村特困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 5、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 6、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 8、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 9、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10、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一)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其民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3、请求发给抚恤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成员之一的,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1、未成年人; 2、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 3、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5、申请法律援助的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 6、缺席审判案件的被告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五)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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