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以所谓的“特殊资格权”、村民决议等变相给回乡退休干部等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宅基地建房
2、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许可建设住宅,不得超面积占地,不得超规模建房
3、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退出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
4、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
5、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