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现役虽不满12年但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可以选择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优抚对象享受门诊救助条件?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七至十级退役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在乡老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中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卡到定点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享受优抚对象慢性病门诊救助政策。
关于《办法》中退役金增发情形有哪些?
中央相关政策规定,对担任作战部队主官的转业干部,以及功臣模范、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安置时予以倾斜,《办法》充分考虑这几类群体的服役贡献,针对性设置了退役金增发情形。主要有4个方面:
一是依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类别项目合理设置退役金增发比例,增设战功和表彰增发项目,多次立功受奖的增发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累加,既把握功勋荣誉激励的适度性,又保持奖项、贡献与退役金增发比例相匹配。
二是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统一设置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10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更加精准体现服役贡献。
三是对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退役军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5%,既合理体现服役贡献,又与转业安置优待政策衔接平衡。
四是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2%,适度体现对主官岗位责任与付出的褒奖。
哪种情形下优待证会被收回?
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
3.户籍注销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5.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7.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管理。大学生士兵复学的,其档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档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或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有关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退伍档案遗失如何证明其军人身份?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退伍档案遗失,可以复印退役军人花名册证明其军人身份。
建档立卡、优待证申领办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办理建档立卡、申领优待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