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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优待证分为⼏种类型?
六、优待证分为⼏种类型? 答: 优待证分为“中华⼈民共和国退役军⼈优待证”“中华⼈民共和国烈⼠、因公牺牲军⼈、病故军⼈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和烈⼠遗属、因公牺牲军⼈遗属、病故军⼈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如何认定? 答: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其安置方式按自主就业对待,享受安置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同等待遇,地方安置部门不再出具安排工作介绍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继续完成学业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享受教育资助等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四、哪些退役士兵可以办理退休安置?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1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2)服现役满30年的;(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2011年11月1日前已经批准作退休安置的初级士官,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政策继续移交地方安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不再批准初级士官作退休安置。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二、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退役军人事务局政策问答--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一、士兵退出现役后的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答: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不收取受援人任何财物或者 谋取当事人的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三)接待当事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特困供养救助政策
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 (一)特困供养概念是什么? 同时具备 “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可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 (二)现行特困供养标准是多少?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500元,城市为每人每月741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根据“自主穿衣、吃饭、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六项指标,4项(含)以上不能达标的,为全失能;3项(含)以下不能达标的,为半失能;6项全达标的,为能自理。半失能、全失能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为160元、320元。 (三)特困供养的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一是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到乡镇敬老院。特困人员本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敬老院签订集中供养服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 二是分散供养 1.尊重特困人员本人意愿,支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银行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户。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其亲友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服务协议签约方的考察和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积极对象照料护理费用。 (四)申请特困供养怎样办理? 个人或指定代理人、村(居)委会向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纳入特困供养后对个人财产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政部 法制办 财政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条文释义》:1.农村五保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对象所有。2.村民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后,仍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经营收入,有权参与分配或者使用。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作为农村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4.农村五保对象的动产及房屋,属于农村五保对象所有,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5.五保对象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个人财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赠协议办理,无遗赠协议的,按遗嘱办理,均没有的,按顺位继承法办理,无法定继承人的,归集体分配;6.承包地、宅基地被征用、占用,补偿款归五保对象所有,但应核算经济收入,超过标准的,应退出五保。 (六)“三无”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有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我市略有放宽,把一级听力、言语残疾和二级视力残疾也视为无劳动能力,下步将作修改,跟国家规定一致);因病及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低保标准。 3.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在监狱服刑人员,且财产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规定。 4.终止待遇:死亡、宣告失踪或死亡;恢复劳动能力;被判刑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特困认定条件;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新增有履行能力的义务人;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未成年人可延长到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
不予办理低保的情形
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家庭: (1)拥有汽车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3)自费安排家庭成员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5)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6)非因拆迁原因,申请低保之前一年内或享受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经济适用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收入的家庭; (7)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8)无特殊情况,连续3个月或者一年累计6个月,家庭水、电、气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5%,或通讯费用累计月支出金额人均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20%。 (9)近期(6个月内)购买电脑、摄像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10)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家庭; (11)其他实际支出(不含医疗)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无法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5.申请人的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 9.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偷窃、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经教育、警示而不悔改的人员; 10.外地来本市就读的在校学生、户籍未落在属于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房产上的毕业生及其他外来人员; 11.非在外务工和其他特殊原因,在申请低保之前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在本市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 12.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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