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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22-12-28

1、(1)当事人直接申请。申请人说明申请目的,提交证据材料;提供身份证明和经济困难证明(或经济困难个人承诺书);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公检法指定。公检法指定需提供指定辩护通知书、起诉书副本、抗诉书副本等;

3)其他机构移交。其他机构移交需提供移交函及相关材料。

2、审查。经办人对法律援助申请进行身份审查、案情审查、经济状况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3、审批。中心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对同时符合身份案情和经济条件的申请人完成审批,予以援助。对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告知其他维权途径。

4、指派。民事案件实行申请人点援制,刑事案件由法援中心指派各律师事务所,再由各律师事务所主任选择律师承办。向承办人员出具指派援助人员通知书、“法律援助公函”和办案介绍信,进行案件登记。

5、承办。承办人员代为诉讼、代为参加仲裁、代理申诉控告、听证或申请行政复议、主持调解、代拟法律文书。

6、督办。援助中心与案件审理机构和承办人员及时沟通,关注案件进展情况,为承办人员提供办案过程中需要的帮助。

    7、结案。承办人明确案件办理结果,审查有关本案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装订档案交回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归档。援助中心向受援人电话回访对案件办理结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