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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哪些职责?
答:①信息公开。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办学审核同意书”、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 ②合同约束。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 ③制度完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制定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消防、疫情防控、防汛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相关制度应悬挂在机构的合适位置,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落实。 ④资金监管。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应落实河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要求,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结合实际采取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的方式,对预收费进行风险管控。风险保证金额度最低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和。机构要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 ⑤安全监管。加强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疫情防控、消防、防汛、培训用房等方面的安全监管。各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加强日常演练,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安全防范体系,实现出入口、人员集中区域及培训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确保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⑥平台监管。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和相关资料填报,对存在拒不进驻平台或平台资料填报不完善、课程不上架,资金核验及预收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注销其“办学审核同意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怎样申办《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答:首先,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先办理预留名。营利性培训机构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名称预先保留,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向民政部门递交登记申请书。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留名后,向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递交下列申请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①《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②《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从业人员身份证和教师资格证或学历证明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与教学、管理专业相符的职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③《济源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提供培训教材,报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自编教材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④培训机构章程和十项管理制度; ⑤举办者、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社会信用证明复印件;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复印件,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 ⑥注册资金证明材料(不少于15万元); ⑦培训机构所处建筑物产权证明、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证明材料;租赁场地还应提交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2年); ⑧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视频监控全覆盖证明材料; ⑨疫情防控、安全生产等应急处置方案。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受理材料后,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审核,最后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同意设立的,向举办者出具《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进行学科类培训吗?
答:不可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办理相关证照吗?
答:需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方案》要求,经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前置审核同意,颁发“河南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并向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文化艺术培训活动。 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和现存证照齐全的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执行。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不再新审核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指的是什么?
答: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艺术表演类以及与文化艺术相关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具体培训范围包括:音乐类(如声乐、器乐、乐理等);舞蹈类(如舞蹈表演、竞技类舞蹈等);戏剧与影视学类(如戏剧、影视文学、播音与主持、录音、表演、动画等);美术类(如绘画、中国画、摄影、雕塑、书法、雕刻等);设计学类(如艺术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等);中国传统艺术(如戏曲等非物质文化);3-6岁学龄前儿童艺术启蒙;其他艺术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优惠政策
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减免费用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有关契税、印花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的减免情况均已进行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是否规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民是否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充分行使参与治理权利,对农民权益的保障尤为关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目前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初稿起草工作已完成,并征求了各级人大意见建议,预计很快将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后,成员身份认定标准、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治理、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等都将具有法律依据。
《济源示范区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起草背景?
一、制定背景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是《森林法》对违法改变林地用 途、毁坏林地行为或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到期后需要恢复的要 求。树木补种,是《森林法》对因盗伐、滥伐、毁林、森林火灾 需要补种树木的要求。 2020年10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并及时上报备案。 2021年11月29日,河南省林业局印发《河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豫林资〔2021〕144号),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林木补种的适用范围、工序要求、质量标准以及费用标准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严格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河南省林业局的有关规定,规范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行为,示范区林业局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探讨意见相关内容,起草了《济源示范区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明确了本标准适用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行为的范围。 (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明确了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原则、工序要求、质量标准。 (三)林木补种标准。明确了林木补种原则、补种地点、工序要求、质量标准和补种期限。 (四)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明确了相关费用标准。 (五)其他要求。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验收等相关事项。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精神,立足服务“项目为王”,助力“三个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等有关要求,2021年12月30日,河南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林资〔2021〕165号)。 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省林业局将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分配到省辖市,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统筹使用。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并占用林地定额,各县(市、区)要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 为贯彻落实省林业局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探讨使用林地管理工作,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统筹使用林地定额。示范区管委会将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林地定额,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第二部分: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由林业部门牵头,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范围以外,寻找合适地块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林地补充。 第三部分: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第四部分:其他方面。建立林地信用监管机制和不良信誉记录制度,并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方式进行规范。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无意见。并征求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水利局等7个部门,2个片区,11个镇的意见。其中18个单位无意见,2个单位提出4条意见。分别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条,予以采纳。水利局2条不予采纳,依据一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类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实际情况具体处理,通知中不用体现;二是公益性项目占用林地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办理,通知中不再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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