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的有哪些?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及以下的费用、未按规定转诊转院等原因降低报销比例支付部分以及按病种定额 (限价)结算超出定额 (限价)标准应由医疗机构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2.《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暨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试行)》中的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以及因使用该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
3.医疗救助基金已经支付的费用及河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政策依据:《关于转发医保发【2021】32号文件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1】2号)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150
95%
市(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500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三级医院
1200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600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三级医院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省外
2000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中止医保协议?
1.根据日常检查和绩效考核,发现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
2.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不真实的;
3.根据医保协议约定应当中止医保协议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哪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保职工全额垫付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及符合规定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凭哪些资料向经办机构申请支付?
1.住院医疗费收据或门诊医疗费收据;
2.住院病例(含入院证、出院证、诊断证明等)或门诊病历记录;
3.费用明细清单;
4.计划生育服务证。
政策依据:《济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济管医保〔2019〕8号)第二十八条
参保职工参保缴费满一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医疗待遇。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哪些?
1.生育医疗费(含产检检查费);
2.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医疗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政策依据:《济源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济管医保〔2019〕8号)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有哪些?
1.非其选定的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所发生的费用;
2.非认定病种所发生的费用;
3.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
4.清单与病历记录不符的药品和诊疗费用;
5.超剂量用药所产生的费用。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有何要求?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用药品必须是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优先选择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择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选择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门诊慢性病患者所使用的药品必须是认定病种治疗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