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2024年普通话测试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
4月11日--4月13日(8:30-11:30,14:30-17:30)
学生请以班级为单位报名,填写考生报名模板信息,现场报名时需提交电子版考生报名模板(注:表格中考生性别、考生民族、证件类型、从事职业、出生所在省、出生所在城市、出生所在县(区)、现居住省、现居住城市、现居住县(区),需要在下拉菜单选项中进行选择。红色部分为必填项)。
其他人员携带身份证前往现场报名地点报名。
2.报名地点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沁园校区)实训B楼5楼B503。
感染肺结核还能治愈吗?一文说清关于结核病的6个知识
01.什么是结核病
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侵入人体引起的一种慢性传染病。结核分枝杆菌可累及人体除指甲、毛发以外的全身各个脏器,其中以累积肺部即肺结核最为常见。
肺结核与新冠不同,肺结核的发病过程缓慢,它的潜伏期很长,有时甚至几年都不发病,而新冠潜伏期短。结核病不是遗传病,不会遗传给下一代。
02.肺结核的传染源
肺结核的传染源是正在患病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其中病原学阳性(尤其是痰里带菌)的肺结核患者主要的传染源。
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治愈的肺结核患者不具有传染性。
03.肺结核的传播途径
1、呼吸道:肺结核的主要传播途径是呼吸道感染,飞沫传染是最常见的方式。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咳嗽、打喷嚏、唱歌或大声说话时,含有结核分枝杆菌的飞沫可经其鼻腔、口腔喷出体外,在空气中形成飞沫,其中较大的飞沫很快落在地面,较少的飞沫很快蒸发为飞沫核而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健康人因吸入含菌的飞沫而受到感染。
2、消化道:当食入被结核分枝杆菌污染的食物时,结核分枝杆菌在消化道内被胃酸杀灭或随粪便排出,但若大量或反复食入结核分枝杆菌时,可通过消化道进入肠道壁淋巴滤泡形成病灶。
3、皮肤感染:正常情况下皮肤有抵抗外来细菌的能力,但当皮肤有破损等情况下,结核分枝杆菌可经皮肤侵入而形成感染病灶。
呼吸道传播是肺结核的主要传播途径,经消化道和皮肤的途径传播现已罕见。
04.肺结核的易感人群
人群对结核分枝杆菌普遍易感,尤其是与肺结核患者长期一起生活、学习的家属、同学等,以及机体对结核分枝杆菌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如老年人、营养不良、糖尿病患者、艾滋病毒感染者等。
据研究估算,一个传染性肺结核患者每年感染10~15人,在学校、社区等人群聚集场所,短时间内感染人数达数十人,甚至引发聚集性疫情,对人群危害大。因此,应重点关注学校学生和养老院老人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05.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后不一定会发病
人体感染结核分枝杆菌后,细菌与宿主处于共存状态,宿主的免疫力与结核分枝杆菌的相互作用处于相对平衡,临床上并不发病,一旦人体某个时期因压力大、作息不规律、过度劳累等原因导致免疫力下降时,潜伏灶内的残存结核分枝杆菌可以重新生长繁殖成为继发结核病的根源,在潜伏感染者中有5~10%的人群可在其一生中任何时候发病,特别是在感染后的前两年内。
06.肺结核可以治愈
遵从“早期、联合、规律、适量、全程”原则,坚持规范治疗,90%以上的患者可以治愈。初次患肺结核一般需要治疗6个月。如果患者不规则或不全程用药治疗,容易发展为耐药结核,疗程长,不良反应多,治疗效果差,治疗费用昂贵。
关于百日咳,这些知识你需要了解
1.什么是百日咳?
百日咳是由百日咳鲍特菌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为法定报告的乙类传染病。该病病程较长,典型病例可表现为持续2—3个月的咳嗽,故称为“百日咳”。
2.百日咳是如何传播的?
百日咳主要通过飞沫传播。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对婴幼儿来说,感染百日咳的父母或其他同住人员是主要传染源。
3.百日咳对哪些人群危害最重?
各年龄人群均可见百日咳发病,其中无免疫史的婴幼儿发病风险更高。患儿年龄越小,出现并发症和重症的风险越高,严重者甚至导致死亡。
4.如何识别百日咳?它有哪些临床表现?
典型的百日咳病例,可表现为上呼吸道感染症状1—2周后,出现阵发性痉挛性咳嗽,并伴有鸡鸣样声音,咳嗽夜间加重,可伴有呕吐。
婴儿病例、有疫苗接种史或百日咳病史者,感染后症状多不典型,其中婴儿病例感染后多无典型痉挛性咳嗽,易出现发绀、气促、呼吸暂停、甚至窒息,出现以上相关症状要及时就医排查,以免延误治疗。
5.如何预防百日咳发病?
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是预防百日咳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可有效降低感染发病和重症病例发生风险。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儿童应在3、4、5月龄和18月龄各接种1剂次含百日咳成分疫苗。适龄儿童应及时、全程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疫苗,未接种儿童应尽快补种。
佩戴口罩是预防呼吸道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可有效减少病原体传播。家长出现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近距离接触照护婴幼儿时应科学佩戴口罩,降低婴幼儿的感染风险。
此外,公众要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勤洗手、常通风,咳嗽或打喷嚏时用手肘或纸巾掩住口鼻,注意合理作息、适当的体育锻炼。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传染病防控司
【居民科学补碘知识问答②】哪些人群最容易受碘缺乏危害影响?
哪些人群最容易受碘缺乏危害影响?
孕妇、哺乳妇女、0—3岁婴幼儿、学龄前及学龄儿童是最容易受碘缺乏危害影响的人群。
孕妇对碘的需要量远高于普通妇女,孕妇摄入的碘除了满足自身生理需要外,还要把碘供给胎儿,确保胎儿生长发育需要。自然环境碘缺乏、孕妇妊娠反应、忌盐等都会导致孕妇碘摄入不足。随着胎儿长大,孕妇对碘的需要量会加大。由于母亲体内的碘要同时供给自己和胎儿,一旦母亲摄入碘不足,就会导致胎儿缺碘,造成脑发育障碍,出生后症状较重者成为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轻者可能成为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患者。
婴幼儿正处于脑发育的第二个关键时期,同胎儿一样对碘缺乏极为敏感。胎儿期严重碘缺乏若延续到婴儿期,就会发展为典型的克汀病患者。如果婴幼儿碘缺乏程度较轻,将可能成为亚临床克汀病患者或仅有轻度智力低下,可表现为对周围的人和事物反应迟钝、自身运动能力低下、智力和生长发育落后。婴幼儿的碘供应主要来自母乳,乳腺具有浓集碘的功能。此时哺乳妇女摄入的碘同时供给自己和婴幼儿,也是缺碘的敏感人群,一旦缺碘会影响婴幼儿的生长发育。
儿童和青少年处在生长发育十分迅速的时期,碘的需要量明显增加,对碘缺乏比较敏感,碘缺乏会对生长发育包括智力发育和体格发育造成损害。碘缺乏地区的儿童智力发育达不到应有的水平。生长发育期的儿童碘缺乏会导致体格发育落后或迟滞,如:身材矮小、骨骼肌发育不良或迟滞、骨骺发育不良或闭合延迟、性发育落后或延迟以及学习能力下降等。儿童和青少年碘缺乏的突出表现是甲状腺肿大。甲状腺容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升高,在青春期由于碘需求的增加,容易出现生理性甲状腺肿。补碘以后,经过一段时间,肿大的甲状腺可以恢复正常。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
【居民科学补碘知识问答①】什么是碘缺乏病?碘缺乏有哪些主要危害?
什么是碘缺乏病?
碘缺乏有哪些主要危害?
碘缺乏病是由于自然环境碘缺乏造成机体碘营养不良所表现的一组疾病和危害的总称。包括: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临床特征)和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以智力低下为主要临床特征)、单纯性聋哑、胎儿流产、早产、死产和先天畸形等。
在缺碘地区,由于个体缺碘程度不同,呈现一个由轻到重的谱带,在不同发育时期缺碘,相应的表现也不同。胎儿期碘缺乏的危害主要有流产、早产、死产、先天畸形、地方性克汀病及地方性亚临床克汀病。新生儿碘缺乏的危害主要有新生儿死亡率增加、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大脑和身体发育迟滞。儿童、青少年对碘缺乏比较敏感,可影响智力发育、身体发育,造成运动、视觉、听觉障碍,突出的表现是甲状腺肿大。成年人碘缺乏可导致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肿大等。
来源: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官网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21期】社会救助对象能否同时享受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否同时享受孤儿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根据《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豫政〔2016〕79号)和《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豫民〔2021〕7号)等规定,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只能择一享受,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社会救助政策问答第20期】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豫政〔2015〕32号)《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民文〔2019〕194号)规定,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以发放临时救助金为主,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健全临时救助金发放制度,明确发放责任,规范发放手续。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咨询电话可从河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热线(https://mzt.henan.gov.cn)查询。
如何参加烈士“认亲祭扫”活动?
1、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据烈士陵园提供的烈士名单报名“认亲”,填写认亲祭扫申请表、认亲祭扫承诺书。
2、结对“认亲”成功后,每年清明节、9·30烈士纪念日等时间节点,认亲人要为认亲的烈士进行“认亲祭扫”。
3、每人结对“认亲祭扫”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年,具体时间在填写“认亲祭扫”申请表时予以明确。因工作地变更、行为能力发生变化等原因不能再参加“认亲祭扫”的,由认领人向济源市烈士陵园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退出“认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