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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 按照省委、省政府放权赋能改革精神,立足服务“项目为王”,助力“三个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等有关要求,2021年12月30日,河南省林业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林资〔2021〕165号)。 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省林业局将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分配到省辖市,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内统筹使用。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并占用林地定额,各县(市、区)要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 为贯彻落实省林业局文件精神,我局先后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探讨使用林地管理工作,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统筹使用林地定额。示范区管委会将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使用林地定额,优先保障民生和公共事业项目、市级以上重点项目。 第二部分: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占补平衡。由林业部门牵头,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在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林地范围以外,寻找合适地块用于经营性项目的林地补充。 第三部分: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管理。严禁将长期占用林地按临时使用林地审批,除项目确需建设且难以避让外,临时使用林地原则上不得使用乔木林地。 第四部分:其他方面。建立林地信用监管机制和不良信誉记录制度,并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方式进行规范。 三、征求意见情况 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无意见。并征求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水利局等7个部门,2个片区,11个镇的意见。其中18个单位无意见,2个单位提出4条意见。分别是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条,予以采纳。水利局2条不予采纳,依据一是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地类属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实际情况具体处理,通知中不用体现;二是公益性项目占用林地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规范》办理,通知中不再体现。
《森林法》中关于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的法律。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森林法》对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理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现摘录如下: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下列区域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 (一)重要江河源头汇水区域; (二)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三)重要湿地和重要水库周围; (四)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未开发利用的原始林地区; (八)需要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公益林经营者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采取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措施,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发布的背景及意义?
《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于2019年07月2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是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草原工作的最新部署,是指导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面保护天然林,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森林休养生息,践行了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展示了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贡献和自信,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天然林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自然形成与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萌生所形成的森林。天然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和精华,是自然界中群落最稳定、生态功能最完备、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陆地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土安全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天然林是建设美丽中国的根基,保护好天然林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 我国现有天然林资源29.66亿亩,占全国森林面积的64%、森林蓄积的83%以上。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标志着我国林业从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转变。2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大天然林保护力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现了全面保护天然林的历史性转折,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习近平总书记对天然林保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森林是我们从祖宗继承来的,要留传给子孙后代,上对得起祖宗,下对得起子孙。”“上世纪90年代末,我们在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以及东北、内蒙古等地实行了天保工程,效果是显著的。要研究把天保工程范围扩大到全国,争取把所有天然林都保护起来。眼前会增加财政支出,也可能减少一点国内生产总值,但长远是件功德无量的事”。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这些重要指示,为全面保护天然林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我国天然林保护虽然取得显著成效,但也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很大的差距。由于长期过度采伐利用,加之林木生长慢、周期长,森林生态系统和功能的恢复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至少需要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否则前功尽弃。天然林保护为全面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撑,没有天然林保护就难有重点国有林区的稳定和全国国有林场改革的顺利推进。在天保工程二期即将结束之际,中央出台《制度方案》,非常必要,意义重大,正当其时,必将推进天然林保护事业再上新台阶。
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群众经济损失的补偿办法》(济政办[2014]91号)对补偿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对野生动物对群众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保护好案发现场或尸体,留下相关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及时向当地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经市林业主管部门相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实地勘察、鉴定后确定受损数额。
野生动物损农补偿的标准及程序是什么?
一、野生动物损毁庄稼在10亩以下(含10亩)、牛在2头以下(含2头)、羊在10头以下(含10头)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林站申请说明情况,林站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受损情况并填写野生动物损农补偿表,加盖村委会和林站公章,由林站上报林业局保护科备案,年底按照补偿标准统一兑付。 二、野生动物损毁庄稼在10亩以上、牛在2头以上、羊在10头以上的,由当事人向当地林站申请说明情况,市林业局保护科和镇林站工作人员到现场鉴定受损情况并填写野生动物损农补偿表,加盖村委会和林站公章,由林站上报林业局保护科备案,年底按照补偿标准统一兑付。 三、经审查和现场查验不符合补偿条件的,不予补偿。 四、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加盖村委会公章); 2.野生动物保护和损农补偿确认表(加盖村委会和镇农办公章); 3.损害照片。
国家级公益林的等级是怎么划分的、又是如何经营与管理的?
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分为两级。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程序实施。 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家级公益林农户经济补偿的发放程序是什么?
我市国家级公益林农户经济补偿发放的程序是:相关村组造表,镇审核,在村里公示后,由镇报林业局汇总,通过财政局一卡通系统审核,财政局将系统生成的补助表递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发到农户一卡通账号上。农村商业银行将错误账号返回林业局,林业局通过镇村户逐级修改,直至全部发放成功。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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