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缴纳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在某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按照规定时限缴纳罚款的,怎么处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提前几日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相关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限是几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能否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