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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21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80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9-13 发布时间: 2016-09-13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依申请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有关建设的函》(豫政办函〔2013〕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增强主动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原则和责任主体

(一)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原则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行政机关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二)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等工作。

四、严格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一)统一依申请公开申请文本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核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立即登记备案。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是否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方式要求是否明确。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受理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1.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市政府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为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原则上为各单位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

2.网上受理。我市开发建设了全市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设置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电子文本时间为准。

3.信函、传真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首页右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传真的时间为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送达相关部门审查,并明确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六)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7.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七)特殊情况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八)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九)提供信息形式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十一)政府信息更新程序和办理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可以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十二)存档备查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各个步骤出具的文书和有关情况记录要随时备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确保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依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要细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哪些不予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本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和完善保密审查与协调会商

各单位各部门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注意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单位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

七、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要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要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受理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等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八、加强监督检查

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每年年终将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1.济源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2.济源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9.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11.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注:①:单位简称;②:年份;③:流水号

 

2016年9月6日



主办:市行政服务中心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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