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月度统计的通知〉的通知》(豫统文〔2014〕13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服务业统计改革的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水平,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落实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
(一)加强综合管理。市统计局要紧紧围绕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统计制度、改进调查方法、提高数据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提供联网直报技术支持,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综合汇总、评审、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服务业统计职责(具体分工见附件2),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本行业统计体系和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实施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其他部门在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工作的同时,要为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本保障。
(三)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统分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协调,防止重复调查,数出多门。根据统计制度要求和国民经济核算需要,交通、金融、财政、税务、商务、邮政、通信、住建等部门应按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提供服务业增加值核算所需统计指标(见附件3)。
二、健全深化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全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名单见附件1)主要负责通报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分析服务业各行业统计数据,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
(二)健全完善数据质量评审制度。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月度数据会商制度,加强对业务指标和行政记录数据质量的审核把关,在报表上报前要进行统计数据联审评估,分析研判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和匹配性,确保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总量、结构和发展趋势,切实提高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基础数据的质量。
(三)健全完善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共同推进部门数据交换共享平台的建设,各部门要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加载服务业统计数据,丰富完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统计信息互通共享。
(四)健全完善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市统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公布服务业统计资料。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原则上应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统计局备案;若调查数据与市统计局调查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后,使用统一和规范的统计口径及指标名称对外公布。
三、全面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做好服务业单位清查工作。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切实抓好服务业单位清查工作,摸清服务业“家底”,为进一步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规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规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督促企业按时联网直报报表,加强在线数据审核,尤其要加大对企业单位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利润等主要指标的审核力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三)加强规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市统计局要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对规下服务业企业进行科学抽样,确保样本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要求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内规下服务业企业统计调查,为科学推算规下服务业数据提供依据。
四、不断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
(一)完善服务业统计名录库。市统计局会同市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有关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同时建立维护更新机制,各部门要在每月后10日前向市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和单位变动情况,市统计局将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据此资料和常规统计调查资料对全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日常维护,为各类以单位为对象的普查和调查提供调查单位库和抽样框。
(二)加强企业培育申报入库。按照注册为本地法人企业(单位)的原则,引进、培育重点优势服务业企业;鼓励工商个体户转为企业,引导小微企业上规模;凡符合统计制度要求的法人企业(单位)要及时清理、申报并入库统计,重点做好从制造业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的清理、申报与入库统计工作,以准确反映全市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情况。根据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激励政策,实施对新入统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提高基层加强名录库建设的积极性。
(三)逐步规范基层统计行为。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服务业统计机构或明确承担服务业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服务业统计人员;各基层服务业企业(单位)要指定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依法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切实加强统计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增强服务业基层单位依法统计意识。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提供统计资料。市统计局要加大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虚报、瞒报、漏报、拒报统计数据等行为。
五、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为扎实有效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市政府成立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统筹谋划和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狠抓落实。根据国家、省统计方法制度要求,市统计局要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安排部署服务业统计工作;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并采取措施,精心组织本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扎实推进。
(三)强化督导。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单位服务业统计工作尤其是统计调查单位入库、统计数据质量、统计报表报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实行季度通报,从而促进服务业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服务业发展成果达到客观反映。
(四)严格考核。进一步完善各产业集聚区、镇(街道)和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将此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扎实、高质量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的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按要求开展尤其是调查单位不能够及时入库、统计数据质量不高、以及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等,将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真正起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促进工作的目的,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高质量完成。
2016年4月6日
主办:市统计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