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8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2018〕38号)和《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2019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豫退役军人〔2019〕13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做好示范区2018年士兵退出现役和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排工作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8年冬季和2019年夏秋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管委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8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管委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五)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二、工作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设计、亲自部署推动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改革,并就加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要深刻认识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依法顺利落实。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7〕60号)精神,对示范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精神,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补助1000元。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规定,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让士兵在退役前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
今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有50名,示范区管委会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33名,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的“双考”措施予以安置。“双考”工作由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等部门组织实施。要突出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对象优先进入事业单位,“双考”成绩单独排名,优先选择工作岗位,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进企业。未进入事业单位的,进行企业安置,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选择由管委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示范区管委会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管委会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要求,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管委会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管委会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民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民文〔2016〕252号)的要求,本企业全系统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由所属企业或部门在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驻豫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任何行业、任何组织、任何单位都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设定门栏变相拒绝接收,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公益性岗位等用工形式代替接收安置,严禁制定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下,发挥牵头组织、协调沟通、督促落实作用,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加强跟踪问效,建立完善政策落实巡回督导机制,对执行上级决策和退役士兵相关法规政策不力的,通过约谈督促、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等方式,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问责处理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要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挂钩,作为社会诚信系统评价和双拥工作“一票否决”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强调协调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各项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济源示范区2019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
2020年1月15日
附 件
济源示范区2019年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
事业单位(33个)
单位 | 安置数 | 单位 | 安置数 |
北岸旅游度假区发展中心 | 2 | 公务用车服务中心 | 1 |
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 | 2 | 工人文化宫 | 1 |
救助管理站 | 1 | 济水办事处事业单位 | 1 |
城市综合执法局 | 2 | 天坛办事处事业单位 | 1 |
地方海事局 | 1 | 克井镇事业单位 | 1 |
王屋山供水站 | 1 | 五龙口镇事业单位 | 1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2 | 王屋镇事业单位 | 3 |
愚公林场 | 1 | 邵原镇事业单位 | 3 |
南山林场 | 2 | 大峪镇事业单位 | 2 |
望春剧场 | 1 | 下冶镇事业单位 | 1 |
民兵武器弹药库 | 3 |
企业单位(3个)
单 位 | 安置数 |
河南豫光金铅(集团)公司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