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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机构: 时间:2020-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8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2018〕38号)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2020年1月19日出台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设计、亲自部署推动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并在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双拥共建、烈士褒扬、优待抚恤等方面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为全面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8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2018〕38号)精神,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落实,起草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示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先后征求了编办、财政局、人社局、武装部、国资委等五个单位的意见,其中,财政局等四家单位无意见,编办提出意见,经修改完善后,于2020年1月3日提交示范区管委会第5次常务会议暨市十四届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分为两大项。
  第一项:“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主要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税收优惠及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等事项。
  1.税收方面对示范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示范区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标准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补助1000元。
  第二项:“保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就业”,主要明确今年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和下达年度安置计划。示范区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33名,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的“双考”措施予以安置。突出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对象优先进入事业单位,“双考”成绩单独排名,优先选择工作岗位,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进企业。未进入事业单位的,进行企业安置,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选择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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