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文件库>济管办
索 引 号: 005691947/2022-0009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2〕4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2-28 发布时间: 2022-03-03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示范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2月28日        


济源示范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压减暂付款规模的通知》(豫财预〔2021〕6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示范区本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对外借款,是指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

第四条  除党中央、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外,财政金融部门只能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第五条  财政对外借款应以不影响正常的预算执行为前提,当本级财政对外借款规模影响正常预算执行时,应暂停办理新增财政对外借款业务。

第六条财政对外借款应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临时借款条件的,由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并载明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内容,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签批明确意见。

(二)受理审核。财政金融部门收到示范区管委会转来的财政借款申请后,重点审核借款的合规性与必要性,进行借款回收风险评估,并根据示范区暂付款总量、国库库款余额等有关情况,在确保“三保”等日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不同意借款的,及时通知借款单位。

(三)报会研究。经财政金融部门审核同意的借款,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

(四)签订协议。经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核批准后,由管委会委托财政金融部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见附件),经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借款单位应确保借款资金安全,严格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财政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借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有借款用途发生改变等情况要立即收回借款。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借款单位应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财政金融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外借款预警机制,在借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单位下达归还借款通知书,督促借款单位按期归还。借款单位应严格遵守借款协议,及时归还借款。对于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财政金融部门可通过暂缓或抵扣单位财政拨款、诉诸法律等方式确保及时收回借款。到期借款确实存在坏账风险或还款困难的,借款单位应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做专题汇报。

第十条  借款单位合并、分设、隶属关系调整、主要负责人变动等,均不影响债务效力,借款单位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7日内将变更事项报财政金融部门,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确认与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财政金融部门应加强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台账,详细记录每笔借款的对象、期限、金额等信息。完整保存财政对外借款的审批文件、借款协议、拨付凭证等档案资料。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二条  按照“谁借出,谁回收”的原则,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相关责任人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对外借款以及因审核不严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镇级财政对外借款参照本办法执行,镇级财政对外借款应向示范区财政金融部门备案,并定期报告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情况。示范区财政金融部门应加强对镇级财政对外借款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5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源示范区财政对外借款协议文本(格式)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