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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源示范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时间:2022-03-03

一、制定依据

根据《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济管〔2021〕7号)要求,财政金融局对《济源市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2014〕53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起草了《济源示范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现办法”);原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财政对外借款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意见》(豫财库〔2013〕66号),现办法制定依据主要为《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财办〔2018〕4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理压减暂付款规模的通知》(豫财预〔2021〕60号),现依据对原依据中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规模、审批程序等均进行了调整。

二、主要变化内容

(一)对外借款定义。原办法第二条:财政对外借款,是指财政部门向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公益性项目的非行政事业单位等超出年度预算出借的国库存款。现办法第三条:财政对外借款,变更为:用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临时出借的国库存款。

(二)借款对象。原办法第六条:财政对外借款原则上限于行政和事业单位、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公益性项目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借款需用于公益性项目),严禁向竞争性领域和企业出借国库资金。现办法第四条:变更为:除党中央、国务院的特殊规定外,财政部门只能向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安排借款,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存在逾期借款未偿还的单位不得再新增借款。

(三)借款用途。原办法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财政对外借款:发生影响面较大的突发事件急需用款;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在预算或追加预算下达前的急需用款;在中央及省级资金未下达前的急需用款。现办法:删除。现办法第三条对外借款定义中已明确。

(四)借款期限。原办法第七条:财政对外借款应签订借款协议,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财政对外借款期满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在期满后续签借款协议,但借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现办法第四条:借款期限变更为不得超过一年。

(五)借款规模。原办法第十四条:市本级财政对外借款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10%。现办法:删除。原因为:财政部文件对暂付性款项(包括预拨经费、借出款项、其他应收款)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做出了规定:“2019年以后新增形成的暂付性款项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同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之和的5%”,因此不再单独规定财政对外借款规模。

(六)审批程序。现办法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规定,新增报会研究,明确要求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借款由一级预算单位报示范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研究。

(七)保全措施。现办法进一步明确借款到期前、到期未偿还、借款单位合并、分设、隶属关系调整、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并建立财政对外借款终身负责制(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政策解读人:财政金融局 王红霞  电话:663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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