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20日
济源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局、委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农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编办、水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农发行济源市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市考核工作组根据省政府下发的考核细则,明确各相关单位的任务和分值,印发至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施考核时,市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账、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联合检查小组组长由市粮食局有关领导担任。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核方案,对上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综合评价。市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 对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核。根据检查情况评价打分,形成检查报告。实地考核结束前,要向被考核单位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联合检查小组根据实地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级的初步建议,报市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三)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工作组向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涉及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由市政府给予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要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集聚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涉及粮食安全的相关单位。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农牧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粮食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