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4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4〕88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冬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5〕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安排工作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三)因战致残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四)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4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六)服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七)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工作要求
士兵退役及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军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4年冬季士兵退役及接收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部署,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
(一)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精神,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为:义务兵每服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补助1000元。今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二)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25号)规定,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通过编发政策问答等形式,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让士兵在退役前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今年市政府下达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50名。事业单位计划21名,其中五名二等功荣立者免试直接安置到全供事业单位,其他人员仍采取文化考试和实绩考核的“双考”措施予以安置。“双考”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会同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实施。要突出做好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重点安置对象全部进入事业单位,“双考”成绩单独排名,优先选择工作岗位,也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去企业或自谋职业。符合安置条件的5-8年士官单独排名,依“双考”成绩录取前三名进入事业单位。企业单位计划29名,采取“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办法安置。我市2014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为义务期每人55000元,军龄每增加一年,补助金增加7000元。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中央驻豫单位和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定,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单位、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市政府下达。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制定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政策规定,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障待遇落实;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资金的收缴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范围,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力量,确保履职尽责。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违反安置政策规定,特别是拒绝接受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和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2015年11月5日
主办:市民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