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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3-0042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3〕20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8-30 发布时间: 2023-09-0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0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示范区应急救援队伍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管理,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0〕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组建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抗洪抢险及相关行业(领域)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主要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并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社会组织;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建的灾害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村居(社区)、重要民生单位的灾害事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应当按照“资源整合、共建共用、区位互补、行动快速、救援高效”的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与示范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承担救援任务所需的处置能力和专业技能,按照训练有素、装备精良、作风顽强、专业高效的标准,加强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实操演练,做好救援物资的配置储备和日常养护工作,确保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六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参与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七条  示范区管委会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示范区管委会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协同,以驻济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以基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九条  示范区管委会及其工业和科技创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林业、气象等部门以及人防、城市管理、通信管理、测绘地理信息、电力、供水等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部署和主管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牵头组织建设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

第十条  示范区管委会应当按照“任务牵引、联建共用、各有侧重、功能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推进民兵应急队伍与应急部门专业救援力量一体建设,实现军地应急救援力量共享。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社区)按照“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因地制宜,按需发展,整合资源,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联动,资源共享”等模式,建立各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作为基层常备综合应急力量,主要承担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巡检巡查、预警叫应、先期处置、转移疏散、宣传教育等任务。村居(社区)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作为镇(街道)救援处置的前端力量,主要承担巡检巡查和信息报告、预警叫应、自救互救、转移疏散等任务。

第十二条  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技术人才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选调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协助制定应急救援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由社会组织或者志愿者群体自行建设,自愿或者根据示范区及其部门的调度指令参与应急救援任务。示范区应急管理、民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时代发展对应急资源服务的要求,探索建立城乡社区应急志愿者网络体系,有规划、分专业、常态化做好志愿者骨干队伍的建设储备,打造适应多种领域需求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区管委会及其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实行统一指导协调,主要任务是:

(一)整体谋划。普查掌握示范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基础信息数据库,优化应急救援力量规划布局,全面协调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二)突出重点。考察掌握示范区基础好、素质高、经验多、专业强的重点应急救援队伍情况,按照少而精的原则打造示范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强化救援队伍一专多能、多灾种救援能力。

(三)强化协同。建立完善沟通协调、协同联动等制度机制,积极开展联防联训、协同演练、比武竞赛、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增强应急救援队伍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等情况向应急部门报备,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二)加强预案管理。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实战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提供有力支持。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主体,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给予工作指导和必要保障。

(四)强化协调配合。发生突发事件时,协助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联系协调所属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七条  示范区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联动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完善值班值守、预置备勤、应急响应、装备管理以及思想理论学习、战斗精神培育、作风纪律教育、培训、奖励、慰问等制度,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可以参考建立相应制度。

第十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装备安全操作培训;

(三)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五)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善后处置等工作;

(四)承担示范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等工作;

(二)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装备安全操作培训;

(四)协助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五)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六)参加各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培训、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

(三)承担示范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基层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积极组织推进基层应急救援人员参与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将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示范区管委会,抄送示范区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实际作用,制定示范区重点应急救援队伍认定标准,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管理、常态化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着手,打造示范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救援命令或者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紧急集结动员,快速赶赴救援现场或者指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示范区管委会及部门(单位)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发生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省政府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应急救援队伍调度方式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牵头协调联系,应急指挥机构统一下达书面指令(样式见附件1);灾情险情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指挥调度,事后补办书面材料。需要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其他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增援的,由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向上级政府、驻军单位或者救援队伍所在地政府发出书面增援请求(样式见附件2)。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执行跨省或者跨区域救援任务时,应当服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令,或者省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指令,并将出动的救援人员、装备、路线、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情况及时向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到达救援现场后,应当向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按照既定的现场救援方案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实行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自身安全前提下开展工作,不得违规擅自发布信息,不得盲目冒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指令收整队伍、清点装备并撤离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救援补偿

第三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指令或者请求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所耗费用按照规定获得补偿,包括人工劳务费、食宿费、装备材料费、交通补助、通信补助、保险费等。

补偿费用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或者无明确责任单位的,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补偿费用核算应当遵循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协商一致的原则。核算标准按照现行财政支付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无现行支付标准的,由费用支付方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费用支付方如实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等书面材料和真实合法的费用票据清单。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有关责任单位或者政府协调的支付单位应当主动与应急救援队伍协商核算补偿费用,制作《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见附件3)。核算的补偿费用经应急救援队伍调遣部门审核后方可作为补偿依据。

第六章  队伍保障

第三十三条  示范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事发地政府应当紧急调拨预备经费、调运应急物资,协调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五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或者建立单位予以经费保障;社会救援力量以自筹、社会捐助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筹集经费;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所需应急装备可以纳入本级应急管理保障体系。

财政金融部门应当按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展,在建设应急救援工程项目、强化训练演练、配置更新装备、激励慰问队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抢险救灾快速投运协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通行政策,做好相关车辆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其他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灾害事故风险相关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  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优待保障政策,提升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增强救援队伍战斗力、凝聚力。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医疗、工伤、抚恤、特殊津贴等待遇。

示范区管委会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牺牲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人员,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2.请求应急力量增援函

      3.应急救援费用审核表

      4.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指南

      5.村居(社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基础设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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