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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3-0041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3〕7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2-24 发布时间: 2023-03-01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4日    


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拼经济、促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调动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构建示范区“大招商、招大商、招好商”的工作格局,特制定本办法。

一、强化经费保障

示范区安排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有关奖励、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活动等。

二、表彰奖励对象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

(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企业、招商引资优秀项目;

(三)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

三、奖励方式

物质奖励、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奖励措施

(一)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及个人奖励

从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及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中评选,包括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平台公司等。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通报嘉奖和一定的资金奖励。

1.单位荣誉奖励

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

(1)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考评排名前5名的,授予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2)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含平台公司),招商引资考评排名前5名的,授予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3)服务招商引资工作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招商引资考评排名前2名的,授予示范区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

2.个人荣誉奖励

(1)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考评排名前5名的,分别给予3个、3个、2个、2个、1个个人嘉奖名额。

(2)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含平台公司),招商引资考评排名前5名的,分别给予3个、3个、2个、2个、1个个人嘉奖名额。

(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企业及招商引资优秀项目表彰

1.根据本土企业每年招引项目个数、投资规模、项目质量等,每年评选“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企业”并予以表彰。

2.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经济效益、带动作用、建设速度、用工人数等,每年评选“招商引资优秀项目”并予以表彰。

(三)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

1.引荐人是公职人员的,在评先评优、职级并行时,给予优先考虑。

2.引荐人是非公职人员的,由受益财政、项目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招商引资项目奖励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土地)及以上的示范区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设备投入的5%给予企业扶持。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不含土地)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照设备投入的7%给予企业扶持。扶持资金在项目竣工投产缴纳税收后,由受益财政在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兑现(济源示范区内现有企业新增产能项目参照执行)。

五、特别贡献奖

(一)对引进20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除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给予嘉奖奖励。

(二)对引进30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除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给予记三等功奖励。

(三)对引进50亿元以上项目的单位,除享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奖励政策外,给予记二等功奖励。

六、附则

(一)对承担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考评,由示范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济源示范区招商引资考评暂行办法》(济区开放办〔2022〕9号)有关规定予以考评认定。“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企业”“招商引资优秀项目”由示范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引进项目的个数、质量等综合评定。“特别贡献奖”的评选,由示范区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备批准后予以奖励。

(二)对能拉动示范区经济增长、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招商引资项目,示范区管委会根据投资额度、项目进度等实际情况,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灵活的优惠政策。凡已享受“一事一议”优惠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相应优惠。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引进建在本辖区之外的来济投资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兑现,由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承担。

(四)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所涉奖励资金由示范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同一单位或个人享受同类别奖励,本着从高从优的原则,不予重复奖励。

(六)本办法由示范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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