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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2-0065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22〕14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1-09 发布时间: 2022-11-14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1月9日



济源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包括城镇生活垃圾和城镇建筑垃圾。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镇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城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其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收集、运输、处置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产生者付费”的原则。本市范围内所有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落实环卫主管部门责任,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征收范围、对象、金额的确定,及时将相关费源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负责对缴费减免事项的受理审核;负责依法办理垃圾处置相关的行政许可。

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负责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入库;负责制定征缴流程,拓宽缴费渠道;负责受理缴费人退库申请;负责对未按时缴费的缴费义务人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负责将征缴信息及时传递给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

市财政金融部门负责征管工作相关资金保障,加强对收支和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和统计、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应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收费和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会同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相关程序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镇垃圾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可依据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现行城市垃圾处理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下列对象可以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家庭;

(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三)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

(四)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

(五)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

(六)破产、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城镇垃圾处理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可以采用直接收取或者委托收取两种形式。采取委托方式征收的,税务部门可依法委托具有社会服务或者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和企业代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征手续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管网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利用水费收缴系统进行代征,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查核实的居民户数,在收取水费时同步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的同时按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采用自备井水源供水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供水覆盖区域内的居民户数、应征金额,税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标准代收。

第十二条  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定征收数量、收费标准、缴费金额、缴费周期、采集社会信用代码等,制作《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送达缴费义务人,同时形成《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信息清册》推送至税务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涉税企业应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通过办税服务大厅或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非居民类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收。各代征单位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代收后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收取标准确定应缴费额,制作《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送达缴费人,引导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缴费义务人持《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诉核实。税务部门应当将申报信息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核定缴费通知书》进行比对,在缴费义务人或代征单位申报缴费后开具缴费凭证。

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应定期向税务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追缴。仍不缴纳的,税务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传递未缴费清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立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奖励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标准核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应征收数,做到应征尽征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财政按征收数的10%予以奖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垃圾处理的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市财政金融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市财政金融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第十七条  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代征代缴工作,不得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未经税务部门委托,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擅自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八条  税务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做好业务交接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将计征、缴款等信息传递给市财政金融、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等部门。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城镇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实行全过程监督。单位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投放,不得任意倾倒。

第二十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不计入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应当接受价格、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附  件

济源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包括家属楼院、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5元标准征收(不包括居民楼院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费用)。

二、行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及驻济办事机构等单位以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为征收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征收;

学校学生,初中以下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3元;高中以上教育阶段每人每学期5元。

三、经营性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经营性门店(除饮食业):经营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月15元征收,10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征收;

饮食业经营性门店:以经营面积为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标准征收;

(二)商场、专业市场、金融网点等服务单位: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工作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5元标准征收;经营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工作人员人数每人每月10元月标准征收;

(三)宾馆、旅社、招待所等行业,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床每月另征收3元;

(四)洗浴业:以燃料类型和营业面积为单位计收,用煤气或天然气烧锅炉或直接供热,按每平方米每日0.05元标准征收;用煤炭作燃料烧锅炉供热的经营单位和门店按每平方米每日0.1元标准征收;

(五)卡拉OK厅、溜冰场、录像厅、歌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迪厅等娱乐业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征收;

(六)影剧院、体育场(馆)、俱乐部等单位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座每月另加收0.2元;

(七)车辆冲洗服务行业除按本条(一)项标准征收外,按冲洗机台数每台每日另加收1元;

(八)各医院、医疗服务机构除按本标准第二条征收外,每病床(包含治疗、接诊床)每月另加收5元。

四、市区摊点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早市、夜市、固定摊点有三张经营桌以下的按每摊位每月30元标准征收。三张经营桌以上的摊位按每张桌每月10元标准征收;

(二)流动摊点按每摊点每日2—5元征收;

(三)台球案每案每日征收1元。

五、凡从事货运、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车辆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货车、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辆按机动车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每吨每月征收20元;

(二)出租车(小客)、机动三轮车每辆每月征收30元。

六、农贸市场、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安排清运、处理,收费标准按本标准第三条收取该市场、景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的按每吨20元(运输费、处理费每吨各按10元)标准征收,自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每吨10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新建、扩建、翻建的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所有权属私人建筑的按每平方米0.5元征收道路清扫保洁费。

八、单位和个体户的铁炉、炉火等(依炉灶口径、燃煤多少)每灶每月15—50元标准征收,煤气、液化气、天然气灶每灶每月10元标准征收,锅炉按标称吨位每吨每天征收10—15元。

九、由环卫部门清扫门前五包责任区的,按非经营性单位每平方米每天0.03元、经营性单位每平方米每天0.05收取清扫费。

自运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生活垃圾,按每吨50元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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