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保护河流生态,保障防洪安全,支持经济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落实河长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主管责任,加强监管,建立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管理有效的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我市采砂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可控,保障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流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有序开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处理好河道管理保护与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流休养生息,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二)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立足实际,统筹兼顾,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又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科学治理,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采砂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党政同责、河长负责。全面落实河长制,实行党政同责,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
(四)坚持行业主导、部门联动。强化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配合联动,营造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流生态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职责
(一)镇(街道)职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
(二)河长职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流、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河道管护的重要内容。镇、村两级河长负责做好河道采砂巡查监督工作,发现河道非法采砂问题依法及时进行整治,对于辖区内难以解决的采砂管理问题,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河长。要做好对沿河群众的政策宣传和采砂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及维稳工作。
(三)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济源黄河河务局负责黄河、沁河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市水利局负责除黄河、沁河以外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发现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规范河道采砂交通运输行为,对涉案的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登记;加强通航水域从事河道采砂的船舶、浮动设施及船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查处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船舶,开展水上运输污染防治;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运砂车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打击河道采砂破坏林地、湿地等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砂石市场价格监控,防止形成价格垄断。
市农牧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管措施
(一)规范河道采砂审批管理
1.加强规划审批。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遵循生态保护优先,采砂总量控制和科学有序开采的原则,按照各自规定的审批权限,切实做好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工作,认真落实河道采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备案制度。
2.严格许可审批。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要按照各自批准的许可权限,规范采砂许可申请、资格审查、许可证审批等环节的行政行为。采砂许可要明确规定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明确要求采砂企业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修复损坏的河道堤防等工程设施,不得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3.实行公开公示。对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和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发放及内容等,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开。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要在各自批准的采砂现场设立采砂许可公示牌,标明发证单位、许可证号、被许可人、采砂范围、采砂期限、开采量、作业方式,以及现场监管人员名单和受理举报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加强采砂、运砂船车管理
1.实行统一登记。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对本市各自批准的采砂企业的船车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登记船车名称、功率、所有人等信息。
2.强化实时监控。通过卫星图片对比、无人机航拍、安装智能监控设备等对河道采砂活动、采砂机具、运砂船车进行有效监控,严密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采运监管。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单位要委派监督管理人员在采砂现场核签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作为河道砂石的合法来源证明。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车不得装运,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格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砂企业应当在采砂场设立车辆进出地磅计重设施,严禁超载。
(三)加强日常监管
1.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要制定、完善河道采砂现场监管制度、日常巡查制度、日报告制度,明确现场监管人员,强化重要河流重点河段监管,必要时要派驻人员实行旁站式监管。
2.加强河道清理修复监督。按照“谁开采、谁清理,谁平复”的原则,及时恢复河势,修复生态。河道采砂许可证发放单位要督促采砂企业清除河道管理范国内的船只机具、动力设施,清理平整砂石堆料、弃碴弃料,修复损坏的河床岸滩、河道堤防及道路等。对不按规定清理修复河道的,由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着力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水利牵头,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参加的河道采砂管理联席会议,专题研究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联动、部门协调、专项行动等重大事项。
(三)强化联合执法。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保、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定期联合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行政边界河段,由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签署合作协议,协调解决上下游、左右岸的联合执法问题,共同打击界河非法采砂行为。
(四)强化督导问责。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评,作为对各镇(街道)、各部门及各级河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党员干部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入股参与非法采砂活动或为非法采砂充当“保护伞”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推诿扯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泛宣传教育。市水利局、济源黄河河务局及各镇(街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河道管理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依法采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监督。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高压震慑态势,营造全社会关注河道采砂管理、参与河道保护的良好范围。
2019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