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6日
济源市城市便民疏导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于广大市民日常生活,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容貌环境,规范便民疏导点(以下简称疏导点)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源市城市规划区内疏导点的设置及其相关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疏导点,是指在本市临时占用指定的城市道路、街巷、空闲场地而设置的位置相对固定、摊点相对集中,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第四条 疏导点的管理坚持属地为主、堵疏结合、合理布局、安全为上、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负责在各自辖区内科学规划、合理设置便民疏导点,设立专人负责各自辖区内便民疏导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便民疏导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取缔商贩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堆乱放、乱扯乱挂、乱搭乱建、乱涂乱画等行为,引导周边的流动摊贩全部入场经营。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经营行为。
第八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食品和餐饮管理,坚决杜绝假冒伪劣、过期等有害食品流通经营,确保经营产品干净卫生、合格。
第九条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监管,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第十条 市消防支队负责定期对便民疏导点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发现动态火灾隐患。
第三章 疏导点的设置
第十一条 疏导点内可设置下列种类经营点:
(一)修配锁、修电动车(自行车)、修鞋、缝补、小修小补类;
(二)食品销售和现场制售;
(三)小百货类;
(四)水果、蔬菜类等(包括季节性瓜果)。
第十二条 疏导点的设置遵循“主干道、窗口地区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会商后予以公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占用盲道、阻塞相邻单位的出入通道,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影响消防安全;
(二)在街巷设置时,应设置在一侧;
(三)在集宿区内及小区周边设置时应征得周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四)在农贸市场周边不得设置蔬菜类、水产类等疏导点;
(五)幼托机构(含看护点)、中小学校周边100米禁止设置食品摊贩;
(六)食品摊贩应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疏导点外观须统一规范、美观大方、经济实用,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同时应当设置标志牌对外公示疏导点区域、出收摊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疏导点配套设施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统一建设,纳入年度预算;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管理。
属地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可向摊位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除此之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摊点经营者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疏导点的经营规定
第十四条 疏导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项目经营,不得经营涉及黄、赌、毒及假冒伪劣商品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商品;
(二)按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时间和项目规范经营,不得擅自移动经营点位、扩大经营面积;
(三)严格执行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不得随意张挂、乱拉乱接和乱停车辆;
(四)不得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入地管网、绿化等公用设施;
(五)不得擅自利用经营设施设置广告;
(六)依法经营,服从管理;
(七)从业人员应当持证(健康证明、摊位证)挂牌(身份信息牌)上岗,保持个人卫生;
(八)食品摊贩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
(九)经营过程中不得利用音响、喇叭进行高噪声的宣传和叫卖;
(十)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保安全经营;
(十一)经营过程中,如遇政府重大活动临时调整疏导点经营的时间、范围时,必须无条件配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适时调整疏导点设置,需要调整疏导点时,经营者应无条件服从安排。
第五章 疏导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疏导点可设置为早市、夜市或全天,原则上早市时间为5:00至7:00;夜市时间夏季为19:00至22:30,冬季为18:00至22:00。
经营者不得提前出摊、延时撤摊。
街道办事处、产业开发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结合属地实际适当调整经营时间并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疏导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组织检查和监督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在疏导点管理过程中,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