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21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8〕45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7-02 发布时间: 2018-07-02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7〕4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机制,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坚持精准施策,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增强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坚持强化激励,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调动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积极性;坚持维护权益,强化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保障,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

(三)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增加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使持有居住证人口逐步享受与我市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为实现新型城镇化发展目标提供政策支撑和财力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继续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政策,着力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学生流动性增大带来的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2.落实并完善高中阶段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享受免学费待遇。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改扩建公办幼儿园,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努力增加学前教育资源,在居住地向随迁子女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1.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统一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快落实流动就业人员与进城落户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按照国家、省部署,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2.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预防、职业病防治、计生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服务能力,支持推进区域医疗联合试点工作。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政策,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市财政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待遇享受人数和相关标准安排落实缴费和待遇补助,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按规定给予补助。

2.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省政府要求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符合低保准入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养老服务范围。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完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口与本地户籍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同等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2.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农业转移人口自主创业,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扶持、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等政策。择优选择农民工返乡创业项目,积极申请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支持。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整合各类劳动力培训计划,争取40岁以下的农业转移劳动力至少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能培训服务补贴。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保障力度。

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深入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权利。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或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承租市场住房。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农业转移人口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

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全面实施城市建设提质工程,积极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重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承接农业人口转移的基础支撑能力。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中水回用、雨水收集、环卫保洁、垃圾清运以及道路、桥梁、园林绿化等设施的建设、运营和养护。

(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相关权益。

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此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得到实现和维护。积极探索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途径,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制定完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工作,切实抓好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各项政策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要认真履行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义务,把推动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自有财力和上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配套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等相关政策,破除影响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各类制度障碍。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并列入统计公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统计分析等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四)加强评估督导。要加强对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财政政策,强化激励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2018年7月2日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