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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7-0034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7〕70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11-04 发布时间: 2017-11-04
关于印发济源市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意见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3日

济源市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

在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承揽施工任务,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水平,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意义

(一)有利于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在扶植原有的外地入济建筑业企业的基础上,吸引市外建筑业一级或特级资质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一级以上独立法人子公司,可以吸引高端专业人才、技术、先进机械设备的进入,优化我市建筑业价值链,可以加快我市建筑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推动我市建筑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

(二)有利于提升提高建筑业发展水平。外市优秀建筑企业的入驻,可对我市建筑企业形成辐射式带动,企业之间根据产业结构、人才的需求相互流动,形成合作化经营,有效推动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建筑企业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市场综合竞争力。

(三)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可以形成建筑业企业产业链集群,集聚各类生产要素,扩大就业范围,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实力,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新兴区域性中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落实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已办理注册独立登记法人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设立并认定为企业总部的,其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资金奖励力度

(一)设立建筑业企业专项发展资金,用于鼓励外来建筑业企业投资政府重点项目和PPP项目、支持我市建筑企业拓展市场、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科技研发等方面。特别是用于奖励国内外知名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注册独立登记法人总部,补助新设立总部企业在我市建设总部自用办公用房。

(二)鼓励外来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开展合作,投资政府重点项目和PPP项目,进行联合体投标。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来我市投资房地产开发、PPP项目等,在我市注册公司,当年完成建筑业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依法在我市缴纳税收的,按当年销售额的千分之三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全力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重点扶持晋升特级、一级资质企业。晋升特级资质企业奖励100万元,晋升一级总承包企业奖励50万元,晋升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奖励20万元;增总承包一级资质1项的奖励20万元,增专业承包一级资质1项的奖励1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奖励20万元。加快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钢结构、智能化、消防、环保、园林等专业方向发展,拓宽专业覆盖面,尽快形成一批“高、精、专”企业。凡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并注册落户我市的,依据资质等级分别给以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市财政设立人才基金,对企业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中对董事长、总经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留市部分。

(五)科技创新的奖励。对施工工艺、构配件的发明、学术理论科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获得省级以上科学类奖项或申报专利的,按照政策给予奖励和资助。

(六)建筑业企业成立并认定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优秀设计等奖项的,市科技局、工商局要纳入科技研发平台和争创驰名商标奖励范围。

(七)设立奖励额度上限。企业获取的各项奖励金额累计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优先办理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年报等事项,实施简化部分办事手续、及时办结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地建筑业企业服务承诺制;工商部门设立“外来建筑企业法人注册登记专项服务通道”,专项提供咨询、登记服务及上门服务,以最优的服务帮助外来建筑企业,以最简化的手续、最短的时间完成法人注册登记;税务部门对总部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措施,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总部企业重大项目列入市政府绿色通道服务范围。针对设立总部的建筑业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优先统筹安排。

五、积极做好安家保障

(一)提供安家支持。已办理注册独立登记法人的企业总部已落户我市外地建筑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安排一定的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对企业总部重点人才提供安家支持。

(二)企业人才引进和培育优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为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人才认定和测评等服务。企业接收应届毕业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

(三)安排子女义务教育的学校。针对设立总部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由市教育部门提供一定名额义务教育学校,用于解决企业重点人才的子女教育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发改、财政、工商、税务、住建、人社、科技、教育、质监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出台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济设立企业注册独立登记法人机构的相关扶持措施,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做好外地建筑业企业的认定、奖励、补贴和服务等工作。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市住建、税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充分发挥建筑市场诚信建设“红黑榜”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实时发布动态企业信用信息,对诚信评价较差的企业,具有不良行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不能享受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法制环境建设。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寓服务于监管,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既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又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合法利益,形成切实可行的相互监管制度,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外地建筑业企业入济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主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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