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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7-0000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106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1-11 发布时间: 2017-01-11
关于印发济源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9日


        

济源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妥善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容积率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住建部令第7号)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市国土、住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

容积率计算规则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执行。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外,以部分空间或部分建筑无条件提供为永久性公共开放空间、设施或建设变电房、热力交换站、燃气调压站、公厕及垃圾中转站等必备市政配套设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论证,报市政府或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该额外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突破现有技术规定或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其方案的合理性,专家论证结论可作为项目容积率计算的参考依据。

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应先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七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划拨或出让,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需要调整确定的容积率的,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因建设项目需要,对统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进行分割出让(划拨)的,可以分地块分别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和容积率等指标,但各分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容积率等指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均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且前后一致,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开,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在建筑的长宽尺寸、建筑高度、层数等指标符合规划许可(或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前提下,属于以下误差情形引起的实测面积增加,且增加面积符合《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表》要求的,视为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

(一)由于测量仪器、测量方法和测量环境等因素引起的测量误差;

(二)由于施工工艺、水平等因素引起的施工误差;

(三)由于新旧计算规范不同(如阳台面积、保温层面积计算等)引起的建筑面积误差;

(四)其他可能引起建筑面积误差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实测面积增加的,不得视为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

(一)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

(二)建筑物的长、宽尺寸和层数不符合规划许可或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

计容建筑面积误差表

规划批准宗地地上建筑面积M

(单位:平方米)

建筑面积增加比例R=m/M(单位:%)

地上建筑面积增加m(单位:平方米)

M≤3000

R≤3或m≤50

3000<M≤20000

R≤2或m≤150

20000<M≤60000

R≤1.5或m≤500

M>60000

R≤1且m≤1000

对因计容建筑面积合理误差造成容积率超出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补缴增加面积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国土、住建等主管部门共同建立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沟通机制。对建设单位擅自提高容积率行为未处理到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竣工规划核实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七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纳入城乡规划执法监察的工作内容,加强对规划、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容积率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城乡规划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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