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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371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18〕30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1-02 发布时间: 2018-11-02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2日        


济源市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

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一项保护性举措。我市现执行的预留发展用地政策主要为2011年出台的《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新生事物的不断出现,部分政策在执行中已不符合实际需要,造成大部分预留发展用地处于闲置状态,阻碍了预留发展用地利用和土地收储工作开展,制约了村(居)集体经济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工作,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激发村(居)民配合土地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减少土地收储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制定本规定:

一、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核拨条件

要求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一环路内的村(居);

(二)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以当年户口在本村并且享有耕地和本村福利待遇的人口及本村耕地面积为核算依据)。

二、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核拨标准

(一)符合预留发展用地核拨条件的五个办事处所属村(居),按该村(居)现有可征用土地面积10%的比例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环城路内属轵城、承留、克井等镇的村(居)按项目出让土地10%的比例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

(二)本村(居)已无农用地或已达到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标准的不再安排预留发展用地指标。

(三)取消已核准预留发展用地的具体位置,转变为相同性质的预留发展用地指标。

(四)对不符合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核拨条件的村(居),一律不得核拨指标。

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管理

(一)对符合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村(居),应建立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管理主体的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台账管理制度。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二)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纳入全市用地计划指标的统一管理,由市政府负责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可跨年度累计使用,多个项目核发的指标可合并使用,村与居委会之间不得调剂、转让。已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但因公益用地占用,且本村(居)无土地可调剂的,可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在本辖区内其他村(居)相同性质土地出让时予以拨付。

(四)已享受过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或以划拨形式已取得预留发展用地的村(居),如继续使用本规定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应先扣除已使用指标,再核拨剩余部分指标。

四、指标使用方式

预留发展用地指标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在本村(居)内相同性质的土地出让后,将扣除上缴部分和各种基金、税费(约30%)及土地成本后的市级净收益(以下简称“净收益”)部分,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拨付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购置有收益的商业门面房,发展壮大村(居)集体经济,根据村(居)民意愿,也可异地购置。

(一)村(居)集体在申请使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时,应将所剩可征用土地一次性交由政府收储,政府在收储土地出让后,优先一次性或分批次将净收益部分拨付街道办事处。

(二)环城路内的轵城、承留、克井等镇在项目土地出让后可申请享受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政府将出让土地净收益部分的10%一次性拨付镇政府。

五、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一)已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或已确定用地位置,且土地已出让的村(居),按原政策执行。

(二)已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或明确预留发展用地位置,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符合当时人均耕地0.3亩以下标准的村(居),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将净收益部分100%拨付给街道办事处;因历史原因预留发展用地指标超出当时人均耕地0.3亩标准的部分,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将净收益部分的50%拨付街道办事处。

(三)申请享受预留发展用地政策的村(居),将剩余可征用土地交由政府收储后,政府将依据土地收储文件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将净收益部分拨付街道办事处。

(四)现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村(居),应将剩余可征用土地一次性交由政府收储,政府在本区域内相同性质土地出让后,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一次性将净收益部分拨付给街道办事处;现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的村(居)可分批次进行收储,净收益按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比例(每次收储土地占本村(居)可征收土地比例)予以拨付。

(五)已核拨预留发展用地指标或明确预留发展用地位置的村(居),预留发展用地指标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三年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剩余预留发展用地指标作废。

六、资金申报和拨付

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申请使用时,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四议两公开”、核准预留发展用地指标的资料、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承诺书等,市城改办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形成基本意见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七、资金监管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从拨付的土地净收益中提取5%,用于对集体经济的监管费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二)核拨资金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各镇、街道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设立专门账户,定期审计,特别是要加强对村(居)委会干部换届、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确保该资金用于集体经济发展。

(三)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具体管理细则由财政部门牵头制定。

八、工作机制

(一)严格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城改办牵头,市住建、国土、财政、规划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集体研究相关申请资料,形成基本意见。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宣传,加强对预留发展用地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预留发展用地政策得到科学、合理、有效地实施。

九、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被征地村(居)安置留用地管理的意见》(济政〔2011〕82号)废止,同时《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办〔2014〕48号)文件中第六项第三款中的居委会预留发展用地政策一同废止。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执行期到2021年12月31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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