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0日
济源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是城市交通领域体现分享经济的出行方式,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令)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2016年60号令)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私人小客车(7座以下)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同一出行线路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营运的基本原则,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 合乘服务提供者及车辆
第三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负责。
第四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必须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道路行驶手续,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注册时应当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本人及车辆真实有效信息。应当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线路,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与合乘者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通过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评定合乘信用、投诉调解处理等形式为合乘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服务信用管理和投诉管理制度,对不遵守合乘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予以相应惩戒。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发生服务纠纷时负责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应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保证向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方合乘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另外一方。
第十三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依法接受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调取查阅合乘信息服务数据、登记等,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实现与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严禁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为非法营运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章 合乘者
第十四条 合乘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合乘者应按合乘协议履行义务,因合乘人过错造成的人员受伤、车辆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合乘者应提供手机号码、合乘人数、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携带行李情况等,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合乘者应文明乘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不遵守本规定和合乘协议的人乘车。
第五章 合乘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 合乘服务私人小客车不得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环城路以内每天不多于两个往返,市区以外每天不多于一个往返。
第十八条 合乘费用仅分摊合乘里程所消耗的燃料、电费和通行费。
第十九条 合乘各方必须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禁止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禁止合乘当事人发布虚假信息,禁止合乘当事人签订虚假阴阳合同,禁止以合乘名义从事违法营运。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私人合乘小客车违反本规定,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超过每日规定合乘次数、临时摊算费用或摊算费用超过本规定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交通、公安、通信、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2月20日起实施。
主办:市交通运输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五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