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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21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79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小浪底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9-09 发布时间: 2016-09-09
关于印发济源市小浪底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小浪底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9月8日

济源市小浪底北岸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济源市小浪底北岸新区,是《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三个城市组团之一——沿黄组团,是济源市的城市副中心,是以旅游、休闲、度假为主的生态功能区和旅游度假区。为切实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未经批准私搭乱建和一切违反规划管理的开发建设行为,维护良好的建设秩序,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济源市小浪底北岸新区(以下简称“北岸新区”)范围,指《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2012—2030)》确定的我市南部黄河小浪底——西霞院水库北岸的坡头、大峪、下冶、邵原四个镇沿黄区域,纳入沿黄组团规划区的镇区、风景区、村庄和河流生态廊道等区域范围。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坡头镇:坡头、西滩、留庄、马住、连地、双堂、泰山、石槽沟、店留、白道河、左山、佛涧、毛岭、清涧、大庄、马场等16个行政村;原蓼坞村区域。

大峪镇:桥沟、桐树岭、方山、寺郎腰、反头岭、乱石、大奎岭、鹿岭、堂岭、小横岭、草沟、冢堌堆、王拐、上寨等14个行政村;小浪底水库大峪镇原移民村区域(现属于国有土地);明珠岛景区。

下冶镇:郑山、圪台、官洗沟、原头、上河、逢北等6个行政村;小浪底水库下冶镇原移民村区域(现属于国有土地);黄河三峡景区。

邵原镇:小浪底水库邵原镇原移民村区域,现属于国有土地;南窑、赵圪塔、南山、唐山、姜圪塔等5个行政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行为包括:住宅、厂房等建(构)筑物建设,道路和管线基础设施建设,设施农业、农林牧渔种养小区等农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建设,采矿、采砂,旅游项目建设,社会事业项目建设,以及签订土地(含荒山荒坡林地、水域,下同)规模承包经营协议、合同等行为。

第二章  项目规划管理

第三条  北岸新区规划范围内的规划建设行为,须依法按程序上报审批,在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按要求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条  按照我市关于严禁在全市城乡规划区内私搭乱建和违法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北岸新区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第五条  凡北岸新区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正在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必须立即停止建设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或自行拆除。对无视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八条  凡北岸新区内未经批准,已擅自建成投用的房屋及新增违法建设的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的,所在镇政府予以登记,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九条  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尽快办理其他规划许可。

第十条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协议、划拨决定书和经审批的项目规划,完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按要求按时间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协议按时实施项目建设的,对其闲置土地,市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置。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各镇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的协议,须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报北岸新区管委会备案。工程已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要立即停止实施建设行为,待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法按要求实施。工程未开工建设的,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待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法按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  擅自开发建设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由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涉及的各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大宣传和管理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坚决杜绝一切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党员、干部,除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市之前有关规定涉及该区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小浪底北岸新区管理委员会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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