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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19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72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8-12 发布时间: 2016-08-12
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8月11日

济源市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15〕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完成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任务的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股权抵押贷款,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认的集体资产股权作为抵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发放贷款的行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贷款对象包括下面两种情况。

(一)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任务,在当地镇政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任务,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

第五条  用于抵押、担保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依法颁发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证》;

(二)具有依法签订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合同;

(三)具有依法取得的其他方式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一)股权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属证明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抵押、担保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及流程

第七条  贷款额度。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承贷能力、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以及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确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资金状况等因素自主协商后确定。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下浮动,或者在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点形成,原则上应低于承贷银行同类同档次信用贷款利率水平,具体由承贷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还款方式。还款方式由借款人和承贷银行自主协商确定。鼓励承贷银行根据借款人信用情况、贷款期限及自身风控要求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采取每月还息、一次还本法等;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分期还款,每期偿还本金额度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周期、现金流特点灵活调整。

第十一条  贷款流程。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银行进行审批。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回收并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贷款抵押及评估

第十二条  贷款抵押。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单独设立抵押,也可作为其他担保方式的有效补充。

第十三条  评估方式。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价值可由承贷银行评估、委托有关专家测算或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承贷银行、市政府共同认可的具备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价值确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价值应综合考虑股权分红、预期纯收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投入折旧价值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抵押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市场价格、权利变现难易程度、抵押担保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

第五章  抵押登记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实行登记制度。办理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登记时,应当经集体资产股权人书面同意后,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借贷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期间,未经集体资产股权人、承贷银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转让。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期间,借款人所有的资产附着物在征得承贷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变卖,变卖所得款依法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承贷银行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者其他同意变更、注销证明。

第六章  抵押物处置

第二十条  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处置条件: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承贷银行可以依法处置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承贷银行在处置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时,试点阶段,严格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原农户或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赎回权。

(二)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价值减少的,承贷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价值确实减少的,承贷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应担保。不恢复原状又不提供相应担保的,承贷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第二十一条  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处置方式:

(一)承贷银行可与借款人协商或通过济源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所得价款受偿;

(二)协商不成的,借贷双方可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贷款风险防范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承贷银行开办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贷款,应遵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有关规定,并制定详细的业务操作流程,加强对业务的全流程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真正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

第二十三条  内部风险防范。承贷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根据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提前跟踪资金渠道来源,督促借款人按约定归还贷款,同时按照生产周期随时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及时预警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四条  担保增信。鼓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增信。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建立风险补偿共担机制,借款合同签订前,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按客户贷款额度的10%向承贷银行交纳政府风险准备金。

第八章  激励引导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财政贴息、政府风险准备金支持。市富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用于成员共同出资、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项目投资借款进行全额贴息。

贴息资金和政府风险准备金从市财政每年预算的改革资金或农业发展基金中解决。具体程序,由借款人提出申请,镇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报,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七条  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支持。人民银行将利用差别准备金、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承贷银行增强资金实力,扩大信贷投放;银监部门可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适当提高承贷银行涉农贷款不良贷款率容忍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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