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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17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63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8-01 发布时间: 2016-08-01
关于印发济源市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济源市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8日

济源市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安全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村集市和庙会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农村集市(包括城中村,下同)和庙会活动。

农村集市是指城乡居民每月固定日期在固定地点举办的集市,提供包括初级农产品、食品、小吃等在内的日常生活所需物品的临时商业活动。

庙会是指城乡居民在寺庙节日或其他传统节日举办的集市,提供包括小吃、传统食品等各种饮食服务在内的临时商业文化活动。

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举办的美食节、展销会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及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城市管理各自分工,依法查处农村集市和庙会举办期间在非划定区域占道经营食品的行为。

农牧、卫生和计划生育、质监、环保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对农村集市和庙会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承办、经营主体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活动举办(承办)者应当是具有与农村集市、庙会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赔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六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举办(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专门的临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审查参会者的食品经营资格,督促参加农村集市和庙会的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审查已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及健康证明。

2.审查未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食品流动摊贩经营者的健康证明。

(三)对所有农村集市和庙会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相关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内容包括: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经营范围、住址等;

(四)检查食品经营者的索证索票记录;

(五)与食品经营者签署食品安全责任保证书;

(六)制定农村集市和庙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七)为食品经营者统一制作摊位证。摊位证应包含以下信息:经营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等;

(八)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站,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保留投诉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境清洁,周围25米之内无垃圾堆、污水坑塘、畜禽养殖场或其他污染源;

(二)场地内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并能提供给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经营者加工食品使用;

(三)农村集市和庙会实行分行划市,摊点布局合理,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制作、贮藏和销售设施;食品经营摊位不得与农药、化肥等可能污染食品的产品经营摊位毗邻;

(四)少数民族食品经营摊位应当尊重有关民族风俗习惯;

(五)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经营应远离城市主次干道、集镇主要通道、交通要道区域,杜绝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取得食品经营资质的食品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健康证明及农村集市或庙会举办(承办)者统一制发的摊位证;

(二)流动食品摊贩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农村集市或庙会举办(承办)者统一制发的摊位证并佩戴健康证明;

(三)购进的食品和原料应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经营者现场加工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食品及原料无毒无害,符合安全要求;

(二)经营易腐食品应配备必要的冷冻贮藏设备,实行冷藏销售;

(三)加工食品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四)加工、贮存和运输食品的容器、包装等应无毒、无害,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销售人员操作时佩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有防尘防蝇措施,设置隔离设施,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备。

第十一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经营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有毒有害、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二)出售假冒伪劣食品、“五无”食品、过期食品、涂改生产日期或者未标明保质期的食品;

(三)使用不清洁及有毒、有害包装材料、非食品用工具、容器;

(四)购买、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六)采购无证商贩经营的食品及来源不明原料。

第十二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经营者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和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食品的治疗作用;

(三)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按照“谁开办、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农村集市、庙会举办(承办)者承担第一责任,负责对食品摊贩安全制度、人员健康、设施设备、进货查验、操作流程等食品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十四条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农村集市和庙会日常管理机制。于每次会前进行登记、会中开展巡查,发现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办应建立专门台账,登记包括农村集市和庙会名称、开办单位、开办时间(会期)以及经营者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持有证照、销售品种、守法状况等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罚;发现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或者极易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有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限制和禁止该类食品进入农村集市和庙会销售。

第十七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食品经营者或举办(承办)者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隐患,应当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出现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将初步核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村集市和庙会举办(承办)者未履行审查、检查、报告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经营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试行。

 

主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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