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05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9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2-27 发布时间: 2016-03-01
关于印发济源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6日        

济源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形成“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统一协调,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隐患,切实保障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环境监管职能,在全市3个产业集聚(开发)区、5个街道、11个镇、549个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区域和内容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全面提升我市的环境安全水平。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及职责

按照“做实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做强二级环境监管网格、做细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的总体要求,建立市一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在产业集聚(开发)区和镇(街道)设置二级环境监管网格,下辖若干个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其中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由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组成。通过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环境问题发现—处置—评价的闭环管理系统。

1.一级环境监管网格

市级层面为一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环境监管网格第一责任人,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为环境监管网格直接责任人,承担环保任务的其他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行业环境监管责任人。市级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实施,下设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各级网格责任人和环境信息员培训,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市直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环境监管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各部门均应设置专兼职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员。

具体职责:一是指导监督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的建立、运行;二是组织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按要求公开污染源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及信访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三是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其环境监管职能,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四是组织市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片对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落实本部门职责情况开展抽查和督查,督导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等。

2.二级环境监管网格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和镇(街道)为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各镇人民政府镇长和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环境监管网格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经济发展部门承担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设立专职环境监管信息员。其他市直部门按所明确的环境监管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分管领导为行业环境监管责任人,设置专兼职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员。

具体职责:一是负责进一步细化环境监管网格,将环境监管延伸到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充分发挥三级环境监管网格的作用,第一时间发现或报告网格内的环境问题;二是配合一级环境监管网格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案件;三是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综合整治,并将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不能解决的环境问题,按照职责分工上报市直相关部门和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处理;四是对群众投诉、巡查发现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上报的各类环境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五是积极办理一级网格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污染纠纷和其他事项,上报处理结果。

3.三级环境监管网格

以行政村(居委会或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主任为环境监管网格第一责任人,设立专兼职环境信息员,村委会(居委会或社区)组长分片负责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具体职责:一是负责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等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上报异常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环境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二是把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口,对未批先建、“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等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上报;三是对发现的或群众反映的扬尘、异味、噪声、油烟扰民、锅(窑)炉冒黑烟等违法排污行为及时报告,协助一、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调查处理;四是协助二级环境监管网格调查处理环境信访投诉和污染纠纷,办理上一级环境监管网格督办的其他事项。

(二)网格内容

1.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建立责任制。一、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构建环境监管信息系统。强化一、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系统,逐步实现数字网格化监管。

(三)网格监督

1. 法律监督: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 行政监督:强化行政监督,保障一、二、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 舆论监督:借助新闻媒体,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社会监督:依托环保志愿者队伍,强化专业培训和日常管理,健全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对违法排污和一、二、三级监管网格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网格运行

1. 巡查:各环境监管网格责任人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农村和生态环境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向上一级网格和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

2. 查处:环保部门和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接到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报告的环境问题要及时调查取证。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 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通报管辖下一级环境监管网格。

4. 监督:人大、政协、监察和舆论监督等部门要对环境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监督;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评价:各级环境监管网格每季度要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一、二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逐级上报评价结果。

四、职责分工

(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全市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处理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信访举报和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相关环境信息的公开、公示、公告;负责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建立环保志愿者队伍,做好环保社会监督工作。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对备案项目应在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推动企业达标排放。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工艺、设备,落实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和产品淘汰制度。

(四)市公安局:负责对未经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停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依法查处检验不合格车辆,配合市环境保护局开展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抽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大气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标准或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市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事故等行政、刑事案件;负责对非法污染企业(摊点)取缔、拆除工作的秩序维护,对在市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阻碍公务的人员依法处罚。对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坚持从快立案查处。

(五)市财政局:负责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列入年度费用,并逐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正常运行。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对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落实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征、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负责做好非法污染企业(摊点)非法占地的清理工作。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未通过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负责加快城区供热管网建设,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负责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施工、绿化和养护作业噪声及扬尘污染防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依法落实环保措施。依法对城市建成区建设、拆迁等施工或物料运输、装卸、使用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监督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进行监管,配合环保部门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完善城区雨污分流和污水“全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所的建设,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对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八)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在规划编制评审及审批工作中,把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的重要内容,将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实施规划控制和监管。依法查处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按照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科学调整优化城市、产业规划布局。严把项目选址关,对不符合环保要求或对区域环境质量有影响的项目进行调整或不予批准选址,严禁审批不符合环保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的项目。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建设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市级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负责道路易产生扬尘物料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查处货运车辆的物料遗撒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建设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十一)市农牧局:制定或修订畜禽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实施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防治养殖业环境污染;牵头对禁养区内的养殖户进行取缔,配合环保部门对规模以上养殖场实施环境监管。对养殖业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进行统一规划,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置管理体系;依法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对使用农药、农膜、化肥等污染水源、土壤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环境违法行为;负责渔业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会同环保部门做好其他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加强农业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对露天焚烧秸秆依法查处。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编制和落实林业生态增容减污工作规划,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林木覆盖率;对太行山猕猴自然保护区内各类建设开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林业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排污企业,牵头组织进行联合执法予以取缔;依法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环境违法行为。 

(十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市餐饮、娱乐业油烟污染的监管,依法查处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木炭烧烤或为露天木炭烧烤提供场地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五)市商务局:负责加油站、油库和运油车辆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十六)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进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不予进行年审。

(十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配合环保部门查处医疗废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废等环境违法行为。

(十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生产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生产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环保部门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要求的锅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市水利局:负责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对河道设置排污口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水环境生态保护和河流生态补水,配合环保部门处置应急水污染突发事件;负责全市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对自来水管网敷设范围内自备井的取缔工作。

(二十)济源日报社、济源广播电视台:负责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公益广告,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正面舆论引导。

(二十一)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的相关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条件之一。

(二十二)济源供电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排污企业的供电情况,停止对该类企业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相关电力设施并进行销户;负责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二十三)市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纪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国家和省、市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二十四)其它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认真落实环境监管“五定四清”要求,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实现辖区清、人员清、职责清、污染底数清的“四清”目标,确保环境监管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要落实属地责任,落实经费投入,要加强组织协调,着力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督查督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要定期对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网格化监管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市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指挥中心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督查督办重点案件。三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环境监管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四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五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一是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二是建立数字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加快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部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推进视频监控,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效能。三是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各级网格责任人和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不断提升全市的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主办:市环境保护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二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