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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6-00045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6〕7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2-24 发布时间: 2016-02-24
关于印发济源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23日


济源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有效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济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和真实的原则;

(二)政府保障为主、社会救济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是指本市2015年12月31日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四条  享受经济救助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退休后户口迁出济源市,退休或养老金还在济源市领取的除外),在本市居住期间独生子女死亡的。

(二)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且女方年满49周岁;女方死亡的,男方年满49周岁。

第五条  再婚夫妻,婚前双方均仅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收养)子女,原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救助有血缘关系或合法收养关系的一方;再婚夫妻一方仅生育(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死亡,另一方初婚或已婚未生育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救助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申请人对其独生子女故意伤害致死的;

(二)申请人无婚姻史的;

(三)申请人在申报救助过程中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因犯罪或拒捕、寻衅、斗殴、吸毒致死的;

(五)申请人户籍迁入本市前已满49周岁的;

(六)申请人的人事管理权限和工资福利落实不在本市的;

(七)已按本办法享受过一次性救助后离婚(丧偶)又再婚的;

(八)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

第七条  救助标准:以个人为单位,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救助每人10000元。

第八条  申请救助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

(二)家庭户口本、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

(五)退休后户口迁出济源,还在领取退休(养老)金的,还应提供在济源领取退休(养老)金相关证明;

(六)离婚后又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第九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年度审核、资金发放、信息管理等参照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救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每年的5月15日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济源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全市统一格式,免费发放),并提交相关资料原件。

(二)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单位调查核实后,在《申报表》上签署调查人员、单位行政负责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资料一同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与申请救助对象见面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相关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5月底前将符合救助条件人员汇总上报市卫生计生部门;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卫生计生部门在6月15日前,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对象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做出确认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办理救助发放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确认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卫生计生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对象专项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保存资料为《申报表》、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个人申请书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救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6月底前向财政部门上报申报期内新增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数量和所需资金金额。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卫生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救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花名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对象个人储蓄账户。代理发放机构应及时将发放情况反馈给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审批、发放救助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救助资金不计入救助对象最低保障金的基数之内,不影响其家庭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民生保障公共服务、扶贫开发扶助等其它惠民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四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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