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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14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14〕17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7号)
成文日期: 2014-06-20 发布时间: 2014-06-20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47号)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稳增长保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2014〕17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列支2000万元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缓解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壮大,特制定《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经市十三届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0日         

  

  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满足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以下简称“助保贷”),是指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担保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该铺底资金形成贷款资金的规模效应和杠杆放大效应,帮助企业贷款。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金融机构当期办理助保贷业务量的10%。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缴纳助保金后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优质中小微企业群体。“企业助保金”是指由“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第三条  “助保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转,可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 助保贷管理机构 

  第四条  成立济源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委员会,助保贷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济源监管办等单位组成。“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条 “助保贷”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助保贷”的组织实施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二)负责“助保贷”业务客户的推荐、准入、审核及逾期贷款的催收; 

  (三)负责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 

  (五)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贷”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六)负责召集召开“助保贷”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会议。 

  第三章 助保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助保金池基于“比例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助保金池资金来源 

  贷款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先行缴纳助保金,原则上,每年按不低于实际获得贷款额的3%缴纳助保金,具体按企业相应信用评级或金融机构的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评分标准来确定。 

  第八条  助保金池账户管理 

  “助保贷”管理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助保金,企业助保金由金融机构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九条  助保金使用 

  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金融机构书面通知贷款企业做好归还到期贷款本息准备,同时书面通知“助保贷”管理机构告知贷款企业即将到期贷款情况。 

  当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当日17时30分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允许金融机构启动代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金融机构须书面通知“助保贷”管理机构。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基于“政府出资,风险补偿,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原则组建。 

  第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来源 

  为强化风险补偿金的风险控制,增强相关各方的监管责任意识,风险补偿金按照贷款企业贷款总额的10%提取,由市政府、贷款企业所在地产业集聚(开发)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出资5%。 

  在运营过程中,某个产业集聚(开发)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贷款企业出现了风险补偿金代偿,风险补偿金代偿金额超过了该产业集聚(开发)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风险补偿金出资额度,由该产业集聚(开发)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足风险补偿金不足部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的账户管理 

  “助保贷”管理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存放“政府风险补偿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助保金代偿不足后的代偿。除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代偿银行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金融机构各按50%比例分担。 

  第五章 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金融机构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为本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目标客户库”中名录客户,“目标客户库”企业可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经共同审查通过后进入名录,作为“助保贷”业务潜在目标客户;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三)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扶持政策,符合金融机构行业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在其他第三方征信渠道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征信渠道由各分行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客户在金融机构开设结算账户且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在80%以上,同意办理助保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助保贷业务; 

  (七)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助保贷”贷款本息全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助保金池中资金的总额度,其中保证类贷款额度不超过900万元,抵押类贷款不超过1800万元。目前先受理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的业务。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等情况,实行同等规模企业贷款差别化优惠利率,具体按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要求执行,浮动利率空间一般不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七章 贷款业务操作 

  第二十一条  签订助保贷合作协议 

  “助保贷”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并下发《中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目标客户库”名录中筛选,名录企业可由“助保贷”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双方各自推荐,对于优质、具有潜力的金融机构目标客户,金融机构可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客户推荐表》,审核通过后纳入“目标客户库”。 

  第二十三条  受理准入 

  金融机构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银行“助保贷”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审查备案 

  金融机构根据审批结论,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及相关资料。“助保贷”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出具《“助保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金融机构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 

  第二十五条  缴纳助保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金融机构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助保金”交存至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助保金”后,金融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 

  金融机构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前书面告知市政府助保贷管理机构。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应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与金融部门协商补救措施。 

  第九章 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条  助保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助保贷”管理机构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贷款企业在贷款到期当日17时30分仍然无法归还贷款时,金融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该笔贷款。同时向“助保贷”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进行代偿的函》。 

  第三十一条  “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金融机构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助保贷”的函》,待政府批准代偿申请后,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各按50%比例分担。 

  第三十二条  债务催偿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以后,金融机构向借款人催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先行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后再补回“企业助保金”。 

  第十章 “助保贷”业务终止 

  第三十三条  至“助保贷”业务终止,金融机构所有贷款本息全额收回后,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结余部分和风险补偿金结余部分由市“助保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清算。原则上按照出资来源渠道退还,退还资金按清算结果及各出资来源资金比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化解企业财务风险,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市政府研究决定,设立中小微工业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为确保应急资金规范有效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济源市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应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应急资金使用的审核和批准。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投资公司、人行济源市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济源监管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三条 申请应急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企业信誉好、发展前景好、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暂时困难;贷款银行通过贷审会确认贷款计划和规模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四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坚持谁出资谁使用的原则。市政府、产业集聚(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按照5:2:3的比例出资,不出资的不使用。应急资金的使用额度原则上每笔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使用应急资金申请程序: 

  1.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市政府提出使用应急资金的书面申请;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研究决定是否受理; 

  3.领导小组报市政府审批; 

  4.应急资金管理机构划转资金; 

  5.应急资金收回。 

  第六条 申请使用应急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 

  1.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关于使用应急资金的请示(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财务风险情况等); 

  2.应急资金使用申请表; 

  3.企业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无条件归还应急资金承诺书; 

  4.贷款银行出具的达到放贷条件的手续和由贷款银行行长签字的确认文件。 

  第七条 申请应急资金的时限要求: 

  1.企业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须由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贷款到期提前1个月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其他要求的材料。 

  2.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形成意见报组长审批后报市政府阅签。 

  3.市政府领导签批后3个工作日内应急资金管理机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按分摊比例将资金转入应急资金专用账户。 

  4.贷款银行收到应急资金,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转贷,并在续贷后监督企业将应急资金当日内转回应急资金管理机构。 

  5.应急资金管理机构要派专人全程监督企业续贷后归还应急资金。 

  第八条 使用应急资金10日内不计息,超过10日由企业按照原贷款合同利率向应急资金管理机构缴付。 

  第九条 因企业原因导致应急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市财政根据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条件归还应急资金承诺书,按承担比例上划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十条 对由于贷款银行原因导致应急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对本地贷款银行,将转出政府性存款,取消市级荣誉评选资格及年终考核奖励,向市银监部门通;对异地贷款银行,对其在济源开展业务不再提供支持,并向省银监部门通报。 

  第十一条 市审计局、财政局应定期对应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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