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30日
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补充规定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旧城)改造步伐,全力推进我市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审批及拆迁安置工作,杜绝建新不拆旧、少拆多补现象。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2012〕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规范我市城中村(旧城)改造范围,明确扶持政策,完善审批流程为目标,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运作,加强监督,利用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益奖补政策的杠杆作用,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模拆迁原则。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必须整体规划,分批实施,规模拆迁,优先安置。拆迁整理出的土地出让时,市级净收益拨付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项目属地政府)用于该项目城中村(旧城)改造。
(二)坚持安置优先原则。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必须优先建设安置用房。如果商业开发和安置房同期开工建设的,一期安置房开工建设必须保证拆迁区域内被拆迁户每户有一套安置用房。
三、规范改造范围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80平方公里内,居民居住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其相配套服务的村中道路、游园、学校、公共建筑的占地范围。
(二)旧城改造范围
中心城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一环路内),在国有土地(含划归国有用地范围未征收的土地)上建设的商业、住宅、旧办公区等占地范围的土地。
四、改造规模
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必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 (旧城)改造控制性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项目推进需要分批次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分批实施。鼓励以城市综合体项目、商业街区开发等第三产业改造为主的开发改造。
(一)市城乡规划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做好中心城区控制性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政府主导,项目属地政府实施的原则。项目属地政府是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拆迁、修建性规划的编制、项目整体实施及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旧城改造须坚持属地政府主导,项目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分批分期实施的,每批拆迁不得少于整体拆迁量的30%。
(四)旧城改造鼓励集中连片规模开发。旧家属院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亩,旧商业街区、集贸市场等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亩。因区域规划限制需突破的,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申报流程
项目申请前,项目属地政府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四议两公开”程序相关资料、安置方案、拆迁范围等,市城改办收到申请后,组织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对拆迁土地面积(以国土部门勘界报告为准)、拆迁容积率进行认定,形成基本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六、扶持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
居民的宅基地(含村中道路、游园、学校、公共建筑等)拆迁出让后,市级净收益全额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用于居民的拆迁安置,土地面积以国土部门勘界报告为准。
(二)旧城改造项目
1.居委会集体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及划归国有用地范围未征收的土地,其土地上建设的商业用房、商业仓储(产权为集体的)、住宅楼,在旧城改造时改变土地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依法征收补偿,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的市级净收益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拨付比例为:原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的,市级净收益按80%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用于旧城改造,壮大集体经济;原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比例相应调减;居委会集体使用的划归国有用地范围未征收的土地实施旧城改造时,须报政府研究批准。
2.原用途为商业、住宅、办公等经营性的国有土地,改变土地用途或容积率的,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依法征收补偿后,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的市级净收益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拨付比例为:原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的,市级净收益全额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用于旧城改造,壮大集体经济;原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的,按比例相应调减。
3.原划拨用地(不含居委会使用的划拨用地)或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市政用地、教育用地,在旧城改造时用于经营性开发的,由国土部门依法征收补偿。
4.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企业,在旧城改造时用于经营性开发,搬迁进集聚区建设的企业,参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2011〕43号)文件及《关于对济政〔2011〕43号文件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济政〔2013〕17号)文件执行(文件有效期限延长三年)。
(三)居委会预留发展用地
1.居委会预留发展用地的范围和条件、标准与选址、指标管理等,继续按照济政〔2011〕8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居委会预留发展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时,按招拍挂方式供应,其土地出让市级净收益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用于居委会集体回购商业用房。支付标准如下:符合人均耕地0.3亩以下的留用地(以国土部门认定为准)标准的,市级净收益部分100%拨付给项目属地政府。因历史原因给村集体的超标准留用地部分享受政策时,须报政府一事一议研究批准,原则上拨付不超过市级净收益的50%;市、镇(办事处)两级净收益部分须用于购置商业用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1.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里费用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企业收费部分除外)、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型墙体专项基金等政府受益部分一律免收。
2.市政府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垃圾清运费、文物勘探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图纸审查费、规划放线及测绘费、消防设施电器检测费、勘测定界费、地籍测绘费、房屋面积测绘费、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技术检测费、地震安全评价费等)底限减半征收。
3.其它收费:
(1)电力配套费按85%收取。
(2)人防费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七、资金申请、使用及监管
(一)资金申请
1.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资金申请,由项目属地政府编写,以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设扶持政策申请;
(2)拆迁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影像资料(录像、照片等);
(3)土地证;
(4)拆迁的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证明(以国土部门的勘界报告、城改办联席会议认定报告为准);
2.居委会预留发展用地的开发项目资金申请,由项目属地政府编写,以文件形式报市政府审批。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由项目属地政府提出的项目建设扶持政策申请;
(2)预售证、购房协议;
(3)项目属地政府担保书、四议两公开资料。
(二)资金使用
资金一律拨付到项目属地政府用于城中村(旧城)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改造区域的:
1.城中村(旧城)改造专项规划编制;
2.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3.拆迁对象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支出,安置房、商业房购置。
(三)资金监管
1.项目属地政府应对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对本区域内改造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城中村(旧城)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和监督。
八、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城中村(旧城)改造联席办公会议联审联批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城改办牵头,住建、国土、财政、规划、投资办、审计、监察等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集体研究初审相关资料,形成基本意见。
(二)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要科学制定工作台账,工作分项责任到人,实行月督导季落实。根据项目实际,细化考核制度,把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体系,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台帐任务。
九、相关政策衔接问题。
(一)济政〔2012〕91号文件下发前完成土地手续且已经开工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时,由项目属地政府提出担保后予以部分拨付,拨付金额在旧村实施拆迁后扣除。
(二)济政〔2012〕91号文件下发后批准的项目和已经批准但未实施的项目,按济政〔2012〕91号文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