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4-0024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4〕88号 )
成文日期: 2014-11-03 发布时间: 2014-11-03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的意见(济政办〔2014〕88号 )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治理乱埋乱葬行为,促进殡葬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村民死亡后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建立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严禁占用耕地、林地。要积极推进绿色殡葬,倡导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堂存放等葬法,减少殡葬用地;要坚持公益性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及选址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由民政部门负责编制。规划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情况、交通状况来确定,规划方案须会同城乡规划管理、国土资源、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选择在荒山、荒坡、非耕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上建设,不得占用耕地、国有林地和市、镇、村规划建设用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居民区、城市公园、森林公园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1000米地界内。公墓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勘测定界,明确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三)在边远地区的公墓建设,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由镇或若干相邻村民委员会联建。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求

  (一)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在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用地,可以从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集体公益性土地中调剂解决,也可以利用原有集体存量用地进行改造。

  (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将治理后的土地及时恢复为林地、草地、耕地。

  (四)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中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80厘米、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不得建石围栏;绿化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40%;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设施和设备齐全。农村公益性公墓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好的墓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建设。

  在土地少的地区,对于村民要求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应给予支持。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根据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在审核和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时,应当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五、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来源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主要由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集,不得向村民摊派。为推进全市公墓建设工作,市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即:建一个公益性公墓补助10000—15000元,建一个公益性骨灰堂补助10万元。

  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要求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护和绿化美化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不得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收费项目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并进行公示。

  (三)在墓区内统一设立焚化点,严禁随意烧香焚纸。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四)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不得向其他人员出售或者提供墓穴;不得修建宗族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墓地实名登记;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单位应当凭安葬协议、户籍证明、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安排入葬。

  (五)大力开展违规殡葬清理整治工作。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年底前对辖区内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所建的坟墓进行一次清理整治。清理整治以墓主自行整改为主,逾期未整治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六)对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每年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林业、财政等部门参加,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市政府。

  2014年11月3日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