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6月19日
济源市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经营秩序管理,规范商业促销、庆典活动,严控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等部委《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促销、庆典活动,是指在各类室外公共场地摆放各种类型商品或采用横幅、彩条、气球、拱门、乐队演艺等形式进行商业宣传、商品展示、促销、开业、店庆等活动。
第三条 凡在广场、公园、商(酒)店门前占用公共场地举办商品展示、商业促销以及各类庆典仪式和宣传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对开业、节庆、店庆等规模较大的促销活动,零售商应当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保证良好的购物秩序,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我市中心城区临时占用公共场地举办商品展示、商业促销以及各类庆典仪式和宣传活动进行现场勘验、审批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活动现场卫生监督管理;市工商局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展销、促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对安全设备、措施是否到位实施监管,并维护现场机动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是否占用消防通道进行监管。
第六条 凡在中心城区内举办商业促销、庆典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七条 凡商场超市举办开业庆典活动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予以审批许可,活动期限为1-5天;其他大型商业促销、商品展示、店庆等庆典活动,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审批,活动期限为3-5天;逢元旦、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国家法定节日开展促销活动的,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假日时间审批促销活动,期限为3-7天。
第八条 商业促销、庆典审批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内容包括:促销活动方案(性质、类别和活动期限等)、安全应急预案(现场秩序维护、各项安全防范和管理、人员和车辆疏导措施等);
2.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二)办事流程
提交活动申请材料→市民之家规划局审批窗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管理监察支队辖区大队评估、现场勘验→审批窗口出具行政许可书并转市创建办、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管理监察支队辖区大队备案。
第九条 凡举行开业庆典、商业促销、商品展示、店庆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具备举办活动的场所,不得占用城市人行道,不影响车辆通行和交通秩序;
2.严格按照审批许可项目及指定地点、区域范围和时间要求举办活动;
3.严格现场音响设备使用标准,商业噪音不准超出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噪声标准值;
4.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三无”、过期等质量不合格产品;
5.搞好现场环境卫生,维持现场秩序。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现场清理和恢复工作。
违反以上规定者,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庆典、促销现场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对商业庆典、促销活动有不同规定,依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