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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5-0025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林业局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5〕117号
标  题: ​关于印发济源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5-12-23 发布时间: 2015-12-24
关于印发济源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济源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3日

济源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反应迅速、措施得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土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  适用范围

济源市内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领导下,济源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定本预案和组织实施。在具体实施时,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1.4.2  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合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科学扑救的原则,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设施安全,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4  预防为主、紧急应对。各级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4.5  属地为主、协同作战。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灾害分级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详见附录9.3。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2.1.1  市政府设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1.2  各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旅游景区、国有林场、森林经营单位需要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或辖区的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以上单位统称为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分管副市长为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市人武部副部长为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旅游局、气象局、济源日报社、无线电管理局、广播电视台、济源供电公司、防火办等负责人为成员。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工作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编制和修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建立监测预警支持系统、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和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本应急预案或终止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森林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运输等问题;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审查批准市防火办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市政府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3  市防火办主要职责

负责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及时报告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贯彻落实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机制和火灾扑救指挥信息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向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森林火灾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根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2.4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解决森林火灾扑救中重大事项的紧急会议等,向省政府报送有关材料。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实施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市人民武装部: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协调现役部队和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扑救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协调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林区无主管市属企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域、组建扑火应急队伍、配备物资装备。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人民警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火场交通的引导和管制,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必要时协调公安消防部队参与扑火。

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和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负责灾民安置与社会救济工作,协助做好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事宜;教育和引导公民移风易俗、文明低碳祭祀,做好林区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痴呆傻等智障人员的用火安全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扑火队伍装备配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奖励火灾扑救有功人员。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建通往灾区的临时道路和运输扑救物资、人员,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做好城乡主干道的日常管护,消除火灾隐患。

市农牧局:负责做好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新闻媒体参与森林防火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火灾现场的正面报导和宣传。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 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宣讲内容;监督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观光活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将不低于5%的门票收入用于森林防火;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组织旅游人员疏散。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做好防火期内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济源日报社:积极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刊登典型案例,做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工作、安排。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协助市防火办做好火场应急通讯,保证火场信息传递畅通。

市广播电视台: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遇到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时,播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及时发布森林防火信息、通告、告示、禁火令、电视讲话等。

济源供电公司:积极开展电力线路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避免因线路故障、线树矛盾引发森林火灾和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工作。

2.3  扑火指挥

2.3.1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边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根据联防机制协调指挥。较大森林火灾和跨省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

2.3.2  市前线指挥部及其各工作组的职责。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前线指挥部。必要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成立市前线指挥部,设立相应的火场应急工作组。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市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市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调度指挥组:组长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职责是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组长为市应急办主任。职责是做好火灾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财务保障组:组长为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职责是协调、筹集、拨付森林火灾扑救经费。

医疗救护组:组长为市卫计委分管负责人。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组长为市防火办主任。职责是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职责是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市防火办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工作。

现场督导组:职责是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前线指挥部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2.3.3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6号)的有关规定,接受市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  预防、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森林火灾预防

3.1.1  各责任单位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经常性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开设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综合预防能力。

3.1.2  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配备相应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3.1.3  各责任单位要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1.4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所有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者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或群众森林消防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1.5  各责任单位要为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1.6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岗位技术培训,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群众森林消防队的联合培训、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3.2  林火监测

我市的林火监测包括:视频监测、瞭望台监测和巡护监测。防火期内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密切监视火情动态,详细掌握热点、火点的发生地点、规模,及时上报,以便采取措施处置。

3.3  预警与响应

3.3.1  森林火险等级。森林火险等级是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3.3.2  预警分级。森林火险预警级别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3.3.3 预警发布。市防火办结合气象局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天气状况和全市森林火灾情况分析,报市政府批准后,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警报,必要时发布禁火令,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

3.3.4 预警响应。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责任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严格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了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在保持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开展森林防火检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责任区进行督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派出督导组深入林区检查督导,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工作;在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要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各责任单位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及时、准确、规范报告市防火办,由市防火办核准后,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上报市政府和省防火办,并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方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机构。

3.4.2  报告内容。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4.3  报告要求。报送、报告森林火情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快速启动预案。

4.1.1  事发地责任单位应急反应。发现火情后,事发地责任单位要立即上报,并按照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4.1.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或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地点位于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市域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或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仍未得到控制的,要立即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

4.1.3  申请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或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地点位于高危火险区(威胁多个居民地、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军事基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天然原始林区等),且12小时未得到控制的;或在省域交界、跨省辖市交界、国家重要仓库周边等敏感地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且当日尚未得到控制的;或火灾发生后48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市政府申请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启动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省前线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

4.2  响应措施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分级响应的要求,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有关领导研究部署行动方案,立即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扑火队伍到位、保障物资到位。

4.2.1  现场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实际情况,适时成立前线指挥部,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工作。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区域,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由市武装部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与扑火的所有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2.2  组织调集扑火力量。

4.2.2.1  扑火力量组成。以事发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群众森林消防队为辅。如果当地扑火力量不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实施跨区调动。

4.2.2.2  扑火力量梯队安排。分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第二梯队为事发地林区职工、民兵应急分队、机关干部及群众义务扑火队,第三梯队由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组成。

4.2.2.3  扑火力量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单位组织实施。需要部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市武装部组织动员。需要公安消防部队增援扑救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示,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4.2.2.4  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任何单位接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调动命令时,必须立即组织人员,无条件提供自己的扑火工具和设备。运输扑火队员、扑火工具和设备的车辆由接到命令的单位解决,在规定时间内赶到起火地点,参与扑火。

4.2.3  扑救火灾。事发地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路线、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4  人员疏散与转移安置。各责任单位在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掌握林区受威胁村落、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医疗保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4.2.5  医疗救护。由医疗救护组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对重伤员可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由市卫计委组织力量支援,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6  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7  火案查处。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局进行火案的查处工作。接警后,公安人员应第一时间到达火场,调查了解情况,认定证据,及时查处,处理结果要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相关领导。

4.2.8  重要目标保护。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居民地、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防护林、原始森林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集中优势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实施重点保护,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4.2.9  火场清理。森林火灾扑灭后,要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味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10  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4.2.11  应急结束。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事发地责任单位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函告有关方面。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依据国家、省级层面的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我市实际,设定市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3.1  Ⅳ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火灾发生后2小时未能控制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市防火办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扑救。

(2)调动市森林专业消防队增援扑救。

4.3.2  Ⅲ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或发生跨区域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市域边界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的一般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防火办主任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进行支援。

(3)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  Ⅱ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发生在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天然原始林区、国家重要设施、军事设施基地周边等敏感地区、高危火险区的一般森林火灾,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在市域边界的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或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3.2  响应措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前线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

(2)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工作。

4.3.4  Ⅰ级响应

4.3.4.1  启动条件

发生人员伤亡的,当日尚未扑灭明火的;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高危火险区,火势持续蔓延,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3.4.2  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领导及时到位、靠前指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率领指挥部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紧急赶赴火场第一线,加强前线指挥力量,集中优势兵力,及时组织开展扑救。

(2)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省护林防火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支援扑火。

(3)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森林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5  组织指挥与扑火措施

5.1  组织指挥原则

5.1.1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扑救森林火灾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武警部队、当地驻军在执行森林灭火任务时,要有1名部队领导参加火灾发生地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5.1.2  市政府设立前线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前线指挥部向有关应急保障部门下达命令,市防火办协调调度。

5.2  扑火原则

5.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人员安全,既要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林火人员伤亡。

5.2.2  科学扑救、积极消灭。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5.2.3  以专为主、合理用兵。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与群众森林消防队相结合。

5.2.4  强化督查、落实责任。要派出火场督查组,加强督促检查,用GPS(全球定位系统)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5.3  供给原则

扑救森林火灾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自行承担,到达火场后由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5.4  扑救措施

5.4.1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发生森林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4.2  机动增援扑火力量。根据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布防情况和机动能力,组织机动增援扑火队伍。调动跨区支援扑火力量,首先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其次调动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再次调动驻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市级扑火预备队。

5.4.3  装备调配与物资使用。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扑火抢险所需物资,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科学有效调配。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6  后期处置

6.1  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6.2  火灾评估

市防火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火灾现场实地勘查的方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按照信息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6.3  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灾区政府要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情绪稳定,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不发生人、畜疫情,并尽快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政府要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6.4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由市政府同时上报省委、省政府。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国评组发〔201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市民政局和部队系统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由市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综合保障

7.1  前线指挥部保障

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符合启动本预案Ⅱ级、Ⅰ级响应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靠前指挥,及时成立市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集聚(开发)区、镇、林场、居民点和临时航站,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责任单位应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GPS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7.2  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市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跨区支援扑火队伍必须携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车,充分利用当地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及时加入前线指挥部的通信指挥系统。

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时,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当地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扑火指挥区域。或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市无线电管理局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用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7.3  储备物资与生活保障

全市实行市、集聚(开发)区及镇二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储备库扑火装备器材购置,集聚(开发)区及镇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标准和实际需要落实储备物资。

7.4  资金保障

市、集聚(开发)区及镇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发生重、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财政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运输交通、人工增雨(雪)、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及装备、食品、油耗等物资消耗费用给予补助。

7.5  技术保障

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及时提供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市气象局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分析数据、高火险天气预报、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火势蔓延气象条件分析、人工增雨(雪)等技术保障。

7.6  培训演练

各责任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既是市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也是指导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制定本单位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依据。本预案实施后,市防火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每3-5年修订一次,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省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8.2  本预案具体条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09〕23号)同时废止。


主办:市林业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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