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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6-0012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6〕4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6-06-02 发布时间: 2026-06-05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6月2日   

     

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方案

为确保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征迁安置补偿工作顺利推进,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0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文〔2025〕2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征收范围与拆迁范围

第一条征收范围与拆迁范围。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征收拆迁正式用地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站房及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和建筑、“三电”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正式用地范围以施工图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以实地勘测定界为准。

拆迁建(构)筑物包括正式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铁路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要求拆迁的建(构)筑物单独计列,纳入拆迁安置范围。

第二章征收主体

第二条征收人:济源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济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项目涉及的轵城镇人民政府、梨林镇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

第三章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方式

第六条异地重新划拨宅基地。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定,在本村范围内异地为被征收人重新划拨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按照《济源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村民原有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济政文〔2025〕27号)规定执行。没有补偿标准的附着物,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评估后进行补偿。

重建宅基地的“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按照核定的标准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拨付,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现有房屋涉及违章建筑或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技术服务单位进行航拍,保存成果;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共同对抢栽抢建部分进行认定。

第八条结算原则。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第九条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丈量登记签订拆迁协议、完成搬迁的实行奖励,奖励费用按户计算,对于没有按时完成拆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工作流程

第十条技术服务单位选定。房屋征收部门结合资质等级、从业年限、收费标准、测绘等情况,依法依规选取技术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发布公告、现状调查与调查结果公示

1.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附着物清点调查。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房屋征收部门、技术服务单位等部门,以及附着物所有权人全程到场参与。

2.技术服务单位根据项目单位提供的勘测定界图,标注行政村界线、权属单位界线等信息,打印1:1000现状地形图,作为现场清点调查底图;准备测绘调查仪器与照相录像设备;准备调查相关表格。

3.技术服务单位负责丈量、测绘、登记、照相、制图、划价或评估;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现场政策解答工作。

4.技术服务单位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调查、勘测和丈量时,被征迁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证明资料等与补偿有关的各种证件。

5.清点调查表要逐户统一编写序号,产权人对图、表、照片三者确认无误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清点调查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现场协调监督人员、产权人共同签字确认。

6.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调查确认,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确认调查结果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调查行为、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7.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并在公示材料中明确异议投诉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负责土地现状调查的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复核。

第十二条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认定。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的认定,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准,确有证据证明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有误的,经登记部门核实后进行确认。没有权属证明的,经公示后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送达。技术服务单位、相关单位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结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被征收人送达书面评估结果,告知异议处理方式。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签约时限与搬迁时限。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签约公告,明确签约起止时间、签约地点、搬迁时限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资金审核审批。征收实施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主线工程建设工作专班(以下简称“高铁专班”)正式行文函请拨付征迁补偿费,并附清点调查表、清点划价报告、评估报告或审价报告、补偿合同、票据、权籍调查材料(包括四邻签字盖章的勘测定界图、权籍调查表签字盖章、已粘贴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且签字盖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扫描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高铁专班聘请专业机构对申请资金材料是否齐全、与合同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现场进行抽查),按照高铁专班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征迁安置补偿资金审批。

第十六条建筑物拆除、地表清理及交接管护。搬迁后征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拆除并清理;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第十七条激励措施。高铁专班对征收实施单位、重点工作牵头单位实行工作经费与征迁任务挂钩政策,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难易程度、完成情况,对征收实施单位、重点工作牵头单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高铁专班办公室制定,经济源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五章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1.指导、监督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公平公正;

2.组织选定技术服务单位,监督评估流程合法性;

3.指导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规范协议内容。

第十九条征收实施单位职责

1.负责本辖区土地征收、政策宣传、群众沟通、矛盾协调、信访稳定和网络舆情应对等征迁具体工作;

2.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地上附着物清点调查评估,确保结果真实准确并公示地上附着物清点调查结果;

3.发布签约公告,公示安置方式等政策,组织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4.受理宅基地安置申请,统筹安排宅基地选址,落实“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5.负责搬迁验收,协调组织实施拆除建筑物及地表清理工作;

6.按照规定向高铁专班函请拨付补偿资金,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资金;

7.其他需要完成的征迁工作。

第二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各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协同推进征收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应对工作。

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济源段项目用地、安置用地的报批,符合规划的宅基地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临时用地报(审)批和复垦监管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以及补偿协议签订;办理产权证书注销手续;负责做好项目占用林地手续办理,以及果树和园林花卉的清点评估工作。

3.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拆迁安置方案的制定、审核;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协调、组织实施工作。

4.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迁安置涉及宅基地审批、分配、使用、流转及用地标准的制定等工作。

5.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协调中国联通济源分公司、中国移动济源分公司、中国电信济源分公司等通信企业配合做好通信线路迁改工作。

6.公安局:依法处理妨碍征迁的违法行为,维护征收秩序。

7.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济源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配合高铁专班协调“三电”迁改、文物勘探、道路修复等工作。

8.信访联席办公室:指导协调征收实施单位做好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矛盾化解和信访稳定工作。

9.高铁专班:协调沿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征迁补偿工作;做好补偿资金申请审核与资金拨付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5〕27号)的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方案中的房屋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要求,参与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未尽事宜,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铁专班与征收实施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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