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及时将审批文件和书面领取通知单传递给税务局和建设用地人;建设用地人应当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税务局在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来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纳税人申报后,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关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市人民政府的,涉及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涉及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属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如有特殊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委托的其他部门或单位代为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二)征缴程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上级批复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后,应按照批复的转用类型区分纳税人,及时对纳税人进行书面通知,同时将审批文件和书面领取通知单传递给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或单位作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税务局依法按程序征收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税款缴入市级国库。
三、关于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的认定。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二)征缴程序。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各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发现未批占用耕地现象时,要及时沟通衔接,税务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有执法权限的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做好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追缴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协助税务局做好未批占地耕地占用税追缴工作。
四、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根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济源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耕地每平方米24元,其中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6元,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16.8元。占用农用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税务局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认定。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征收环节无缝对接,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税务局作为耕地占用税征收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沟通衔接,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做好税款征缴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规定,没有税务局提供的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不予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本文件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5年12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