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示范区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1月30日
济源示范区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清洁取暖管理工作,巩固“双替代”(电代煤、气代煤)成果,减少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燃烧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济政通〔2023〕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已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改造的农村区域(涵盖11个镇和5个街道范围内所有已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改造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防止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复燃,保障清洁取暖成果。
第三条 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分级负责、疏堵结合、长效监管的原则,建立示范区统筹、镇(街道)负责、村(居)落实、群众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条 示范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洁取暖监管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辖区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治理工作。
(二)建立村/社区级清洁取暖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监管责任人。
(三)组织日常巡查检查,对发现的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问题及时处理。
(四)负责清洁取暖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提高群众对清洁取暖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六条 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清洁取暖监管的实施主体,承担以下具体工作:
(一)建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级清洁取暖协管员制度,明确职责分工。
(二)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储存、使用行为进行劝阻和记录。
(三)协助做好清洁取暖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
(四)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辖区内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情况。
第七条 示范区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治理工作的统一监管,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运输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车辆进行路面稽查;依法查处涉嫌非法经营、环境污染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工作的行为予以处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违规向“禁煤区”运输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行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
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产领域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监管,推进农业生产清洁能源替代。
财政部门:负责清洁取暖相关资金保障。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组织开展以下巡查检查工作:
(一)定期巡查:采暖季(每年11月至次年3月)每月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双替代”用户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其他月份抽查巡查。
(二)重点巡查:在采暖季增加巡查频次,对重点区域、重点用户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三)专项检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开展24小时应急巡查。
第九条 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双替代”用户是否使用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
(二)检查是否存在储存、囤积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行为。
(三)检查清洁取暖设备运行情况,协助解决设备故障问题。
(四)了解群众对清洁取暖政策的意见和诉求。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清洁取暖台账管理制度,包括:
(一)用户台账:记录“双替代”用户基本信息、设备类型、使用情况等。
(二)巡查台账:记录巡查时间、内容、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
(三)问题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销号管理,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运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一)利用无人机、高空瞭望、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进行远程监控。
(二)应用走航监测、微站等科技手段,对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燃烧造成的污染高值进行溯源分析。
(三)建立清洁取暖智慧监管平台,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
第十二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一)设立并公开清洁取暖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二)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提高群众参与度。
(三)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示范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巡查车辆、设备购置等支出。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清洁取暖补贴政策,对“双替代”用户继续给予电价、气价补贴。对特困户冬季采暖实施财政补贴,降低贫困家庭的冬季取暖成本。示范区已实行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和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每度电降低0.15元)要继续执行到位。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建立清洁取暖设备维护服务机制,设立维修服务网点,配备专业人员,解决设备故障问题,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第十六条 加强宣传引导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清洁取暖政策和燃烧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危害,提高群众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清洁取暖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通报与处理
第十七条 对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各单位存在工作不力等下列情形,予以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直至提请问责。
(一)未建立清洁取暖监管制度,监管责任不落实的。
(二)发现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三)谎报、瞒报、漏报清洁取暖监管情况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清洁取暖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豫公网安备 419001024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