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持续巩固我区农村地区“电代煤、气代煤”清洁取暖改造成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济政通〔2023〕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济源示范区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相关单位准确理解、履行职责,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共同参与,现就《办法》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推进农村清洁取暖是改善空气质量、保障群众温暖过冬、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民生工程。我区已完成全域清洁能源“双替代”改造,为防止燃煤(含散煤、洁净型煤)使用反弹,巩固来之不易的治理成果,亟需从制度层面明确监管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保障机制。《办法》的制定,旨在构建权责清晰、措施有力、运转高效的长效监管体系,确保清洁取暖政策持续惠民、环境效益长期稳固。
二、适用范围与核心原则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辖区内所有已完成清洁取暖“双替代”改造的农村区域,具体涵盖11个镇和5个街道所属的相关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核心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疏堵结合、长效监管”的原则,强调属地镇(街道)的主体责任,建立联动协同的工作机制。
三、对各相关单位的职责要求(重点)
为确保监管责任层层压实,《办法》对各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1.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具体监管方案和燃煤治理工作。
建立村/社区级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每个网格责任人。
牵头组织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应急检查(采暖季每月全面巡查,重点区域每周巡查,应急期间24小时巡查)。
负责政策宣传、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
建立并管理清洁取暖各类台账(用户台账、巡查台账、问题台账)。
2.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实施主体):
设立清洁取暖协管员,负责具体巡查、劝阻、记录和上报工作。
协助开展入户宣传和政策解释。
第一时间发现并上报辖区内燃煤储存、使用情况。
2.示范区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统一监管职责,组织专项督查。
公安机关:配合查处违规运输燃煤车辆,打击相关违法犯罪,保障执法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查处违规向“禁煤区”运输燃煤的车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规销售燃煤行为,加强煤炭质量监管。
发展改革和统计部门:保障电、气等清洁能源供应,落实和完善相关价格优惠政策。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业生产领域燃煤监管,推动清洁能源替代。
财政部门:做好清洁取暖相关补贴资金及监管工作经费的保障。
四、主要监管措施与工作机制
(一)巡查检查制度化:明确了定期巡查、重点巡查、专项检查的频次和要求,确保监管无死角、常态化。
(二)管理手段精细化:推行台账管理,运用无人机、视频监控、智慧监管平台等科技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三)监督渠道多元化:设立公开的监督举报电话,实行有奖举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构建全民监督网络。
五、对清洁取暖用户的保障与支持
(一)政策补贴持续:明确继续执行“双替代”用户电价、气价补贴,以及对特困户的采暖补贴。已实行的峰谷分时电价、电能替代“打包交易”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二)服务保障优化:鼓励各镇(街道)建立设备维护服务机制,设立维修网点,解决群众取暖设备故障的后顾之忧。
(三)诉求渠道畅通:群众可通过公开的监督电话反映问题,对查证属实的举报还将给予奖励。
六、考核问责机制
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考评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处理不及时、信息报送不真实、履职不到位等情况,将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直至问责等措施。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制定出台《济源示范区农村清洁取暖监督管理办法》,是推动我区清洁取暖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的关键一步。请各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对照职责抓好落实。同时,我们诚挚呼吁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了解、支持并参与此项工作,自觉抵制使用燃煤,主动监督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我区清洁取暖成果,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宜居家园贡献力量。
(解读单位:济源示范区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丁闯 联系方式:1726585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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