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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4-0005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4〕1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1-17 发布时间: 2024-01-22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将《济源示范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月17日        


济源示范区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推动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豫政办〔2023〕33号),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扛稳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年行动,为建设美丽济源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守牢法律法规、环保标准、环境质量稳定向好“三个底线”,严把准入、执法、督察问责“三个关口”,强化措施、压实责任,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

(三)主要目标。全面完成“十四五”生态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到2025年,完成省定细颗粒物浓度46微克每立方米目标,争取完成“十四五”细颗粒物浓度44微克每立方米目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省定66.5%目标,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77.8%,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黄河干流水质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济源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重点任务

重点解决制约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结构性、根源性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提升,突出抓好“九大行动”。

(一)城市空气质量提升进位行动

1.推进空气质量排名进位。研究制定济源示范区提升进位方案,明确目标,逐年进位。按照省生态环境厅要求,空气质量数值指标参照全国168个重点城市排名,力争退出后20名。(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交通运输清洁行动

2.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纯电动或氢燃料电池车应用、完善新能源车充换电与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和实施新能源车研发推广奖补政策,加大对新能源车支持力度。除特殊需求的车辆外,各级党政机关新购买公务用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巡游出租车和接入平台的网约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到2025年,除应急车辆外,力争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和城市建成区的载货汽车(含渣土运输车、水泥罐车、物流车)、邮政用车、市政环卫用车、网约出租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进度保持全省中游水平。国有企业原则上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货车运输,场区内全部使用新能源或国三排放标准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部门、机关事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快推进“公转铁”。加快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基本形成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以铁路为主,短途以传送带为主的格局。大宗货物绿色运输方式比例达到省定80%以上要求,铁路货运量提升到20%左右。(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配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焦作车务段配合)

(三)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行动

4.大力发展清洁能源。进一步改善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有序推进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发展,统筹发展水能、氢能、地热、生物质等优质清洁能源。扩大非化石能源消费途径及比重,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16%以上。(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

5.优化煤电项目布局。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燃煤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2024年年底前关停整合30万千瓦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合理半径范围内的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稳妥有序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配合)

6.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以“煤改气”“煤改电”为主要方式,加快使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清洁能源等进行替代。到2025年,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等工业炉窑改用清洁低碳能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业行业升级改造行动

7.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持续深入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完成钢铁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水泥、焦化企业有组织和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9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焦化企业清洁运输超低排放改造。新建、改扩建(含搬迁和置换)钢铁、水泥、焦化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强化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突出问题。(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交通运输局配合)

8.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耐火材料、砖瓦、有色、矿石采选等行业企业集中的开发区、镇要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分类实施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现有化工园区制定“一园一策”绿色化升级改造方案,2024年年底前完成生产工艺、产能规模、能耗水平、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升级改造任务,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管控平台;到2025年,力争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快淘汰落后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球团竖炉和独立烧结(球团)、独立热轧工序。2024年年底前钢铁企业12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100吨(合金钢、特钢50吨)以下炼钢转炉、100吨以下炼钢电弧炉、50吨以下合金钢电弧炉原则上有序退出或完成大型化改造。推进钢铁行业集中化布局发展,合理控制钢焦比,积极发展绿色化、高端化电炉短流程炼钢。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示范区工业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黑臭水体消除行动

10.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把黑臭水体治理纳入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巩固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建立黑臭水体固定巡河及守护机制,坚决遏制返黑返臭。以面积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持续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活动,到2025年,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11.提升城乡污水处理成效。完善镇人民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治提升,加快建立完善运维管护体制机制。持续开展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推动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降低汛期污染强度。大力推进污水管网雨污分流、错接混接等改造工作,推动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全覆盖,严禁生活污水溢流入河。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或在2020年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高于100毫克每升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占比达到90%以上。(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美丽幸福河湖建设行动

12.建设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按照“持久水安全、优质水资源、宜居水环境、健康水生态、先进水文化、科学水管理”标准,开展美丽幸福河湖建设,到2025年,建成1条美丽幸福河湖示范段。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23年年底前完成80%入河排污口溯源及30%整治任务,2024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溯源及70%整治任务,2025年年底前完成全部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示范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配合)

13.加强河湖保护治理。巩固河道综合整治成效,推动蟒河、济河、湨河等河流的综合治理。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监管制度。推动实施一批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推动河湖水生态功能恢复,“十四五”期间完成湿地恢复(建设)0.76平方公里。保障重点河湖生态基流,科学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到2025年,重点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省定90%以上目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河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矿山生态保护治理。加强生产矿山综合监管,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严查只开采不治理、非法采矿问题,坚决遏制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历史遗留矿山综合治理,加大对闭坑矿山、废弃矿山(矿井、矿坑隆口)、采矿废石场、政策性关闭矿山和老矿山历史遗留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力度,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矿山地质公园建设、生态建设相结合,因地制宜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和环境问题排查整治,配合做好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破坏与污染状况调查评价;到2025年,完成49公顷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农业绿色发展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

15.加强农业节水和面源污染防治。以省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建设为重点,推广节水技术,完善节水措施,全面提高粮食生产水资源利用率。集约利用地下水资源,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积极推广缓释肥、水溶肥、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大力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推广新农药、新药械等绿色防控技术措施,提高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加强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环节管理,探索农膜区域性绿色补偿制度,集中推广典型回收模式。推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培育粪肥还田社会化服务组织,促进畜禽粪肥合理施用。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省定83%以上目标,农膜回收率达到省定90%以上目标。(示范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牵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配合)

16.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学习借鉴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强化改厕后期管护,推进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不断完善“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垃圾收集处理机制,全面推进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全域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5%以上。(示范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行动

17.抓好督察问题整改。强力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省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专项督察等反馈问题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配合做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开展常态化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问题发现、交办、督办、整改闭环工作机制,以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和数据造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不到位、“四水四定”落实不严格、“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矿山生态破坏、侵占文物古迹等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杜绝问题反复出现。(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牵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环境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19.全面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实施乡镇空气站升级改造,实现六因子(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监测全覆盖。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总磷、总氮、重金属等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监测监控领域弄虚作假行为。(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公安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0.持续提升执法能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持续开展执法大练兵活动,开展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达标创建活动,2025年年底前执法机构装备达标。(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示范区财政金融局配合)

21.巩固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健全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配合做好跨省、市流域环境应急联合会商和信息通报,动态更新联防联控信息,积极做好流域上下游联合应急演练。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工作机制,牵头成立工作专班,抓好组织实施,制定专项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完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保信用评价、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保护司法联动、环境公益诉讼等制度。加大新能源车辆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

(三)强化宣传引导。强化新媒体和世界环境日、低碳日、生态日等运用,通过采取政策宣讲、科学普及、能力培养等措施,广泛发动群众,推动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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