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示范区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暂行办法》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月5日
济源示范区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监测评价济源示范区政府机构诚信状况,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7〕21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济源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纳入示范区目标绩效考核的全部单位。各单位二级机构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工作由主管部门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 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内容包括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勤政廉政、信用建设、失信问责、表彰奖励等7个一级指标和35个二级指标(见附件),按不同指标项加(减)分。
第五条 政务诚信信息由各信息责任部门按工作分工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条 各参评单位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结果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信用信息自动生成。
第七条 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分为三个信用等级,100分(含)以上且为参评单位20%比例确定为信用优良,100分(含)以上未被确定为优良及80分(含)—100分为较好,80分以下为一般,各信用主体初始分值默认为100分。
第八条 政务诚信信息保存期为五年,参与评价的信用信息期间为三年。
第九条 参评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归集到平台后,自归集到平台之日起该单位政务诚信信用综合评价得分自动为80分(不含)以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屏蔽后恢复原有评分分值。
第十条 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信息在目标绩效考核、财政资金安排、文明单位评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创建、表彰荣誉授予、营商环境评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选拔任用等领域查询应用。
第十一条 各政务诚信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记录、报送、归集信用信息的,在该单位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办理表彰荣誉授予等领域应用政务诚信综合监测评价结果信息的,在该单位年度信用体系建设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各参评单位对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应书面向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信息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处理。
异议信息不属实的,不在信用信息平台对该信息进行处理。异议信息属实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书面盖章向市社会信用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反馈,经市信用办审核后,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该信息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诚信监测评价信用信息是指自2021年1月1日起产生的信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政务诚信监测评价指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