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县出台的优待政策在哪里能快速方便查询?
为方便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查询了解优待证相关政策,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已上线“优待证专题”,集中宣传介绍优待证的各项内容。同时,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在推进优待证数字化,搭建统一的优待服务平台,以进一步方便持证人便捷享受优待。
委托他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
除提交申请(登记)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影响吗?
不会。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个人无需缴费,且按规定享受与参保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本人无需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为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保费顺利到账、医保待遇无缝衔接
已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失业领金人员,需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停手续,避免因重复参保导致代缴失败。
优待证申领需提供的材料?
电子照片:个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电子版,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无边框,头部占图像尺寸2/3左右,人脸位置居中,24位RGB真彩色,背景为纯白色。
非济源示范区户籍退役军人申领优待证所需材料?
答: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2)提供在济源缴满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3)提供在济源的个人房产相关证明材料;
(4)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情况说明;无工作单位的需本人签署无违法犯罪记录承诺书,并配合提供政府函询联系地址、电话等信息。
建档立卡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本原件;
(3)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等。证件丢失、字迹不清存疑或以上证件中未显示入伍时间、退役时间的,还需提供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
(4)“三属”人员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持证人需提供烈士证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非持证人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5)立功受奖人员需提供立功受奖材料或证明;
(6)帮扶援助对象需提供低保证、特困证等证明: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毕业后档案转回户籍地,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要入档吗?
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相关条款,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多方面收集反映流动人员职业资格、职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材料,注重收集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材料。同时要求流动人员及人事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在材料形成1个月内主动向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移交。
如何正确拨打急救电话120?
司法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6年4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背景。
答: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条例》自2007年施行以来,对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2023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在行政复议原则要求、管辖体制、复议范围、便民举措、审理程序、决定体系等方面都有较大的调整和变化,《条例》作为行政复议法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必要与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做好衔接,根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最新情况进行完善,进一步细化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推动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促进行政复议工作高质量发展。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修订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突出目标导向,围绕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明确行政复议申请范围,将更多行政争议吸纳并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二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健全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的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关领导、行政复议机构履职和工作指导监督等体制机制,提升办案质效和公信力。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细化和完善行政复议管辖、提级审理、附带审查等制度,增强可操作性。
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总体要求,《条例》强调了哪些方面?
答:为更好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目标落地落实,《条例》从原来的七章六十六条,增至八章七十七条,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重提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要求,强调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更多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质化解。二是强化监督依法行政,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明确适当性审查标准,加大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三是加强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总则中明确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机关以案促治,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制度、改进执法,预防行政争议产生。四是完善领导保障机制,明确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并支持复议机构依法办理复议事项,提升复议工作流程、保障等规范化水平,保证复议机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五是提升履职要求,明确复议机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为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更强制度支撑。
问:《条例》在行政复议申请方面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多项便民举措,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此次修订《条例》时,立足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对行政复议法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一是根据实践需要细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二是总结实践做法,对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人,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等情形如何确定被申请人,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细化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等适用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四是明确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等特殊主体的行政复议管辖。
问:《条例》在完善案件办理制度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是上述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条例》对案件办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一是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等担任,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二是细化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促进争议先行化解。三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提级审理的具体情形和程序,增设合并审理制度,完善当面询问、现场勘验、鉴定等调查取证方式。四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强化对“红头文件”的监督。五是完善行政复议决定制度,细化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议类和行政赔偿类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种类。
问:《条例》在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是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效的重要要求。一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三是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司法部将重点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分级分层、全员覆盖的方式,组织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确保《条例》的准确理解适用。二是强化指导监督。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将指导和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构严格落实《条例》 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增强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司法部将及时启动《条例》有关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 进一步健全行政复议制度体系,为《条例》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