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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1-10

一、出台背景

根据2020年底公布的数据,全国机动车保有量3.72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2.81亿,每年汽车都增加两千多万辆,“十三五”增加了一亿多辆。根据相关研究显示,机动车等移动源排放氮氧化物已经占到排放总量的60%左右,挥发性有机物占23%左右。机动车等移动源已经成为我国大中城市PM2.5污染的主要来源,且其对污染的贡献有不断增加的趋势。我市机动车保有量207537辆,其中汽车保有量191093辆,每年汽车都增加约13000辆,“十三五”增加了69458辆,按照全区1931平方公里和胡焕庸线东南43.8%国土面积计算,我区的机动车数量和污染强度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0%。在固定污染源持续减排的基础上,机动车排放污染绝对值上不断攀升,成为影响污染减排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非道路移动机械、机动车、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四十条。在郑州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借鉴济南、大连的先进做法,结合济源实际编制。在后期完善阶段,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按照示范区管委会要求学习北京、天津、河北省等省市,济南、武汉、芜湖等地市相关地方法规和规章,进行再次提升。《办法》对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预防控制、检验治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规范,明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坚持生态优先、源头治理、预防为主、区域协同的原则。

〔总则〕对《办法》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协调机构、各监管部门、镇级政府、车检机构和维修单位的职责责任进行规定。《办法》中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和责任目标,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政府在公共交通政策引导、新能源推广措施、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限制使用部分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规范从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维修的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等方面的职责。

〔机动车〕对货运车辆低排放区管理、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联网运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验、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监测、I/M制度、信息公开与共享等进行规定,将货运车辆低排放区、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和I/M制度进行系统规范。《办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道路检测、定点遥感检测、集中停放地检测、抽测等日常监管措施;规定有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为方便群众,《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单位的基本信息,并及时调整更新,为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提供便利。

〔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新增、已完成编码登记的机械转让或报废的,其登记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编码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标牌、信息采集卡遗失、损毁或无法辨识的,其登记人应当在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办。《办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概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的监管职责,信息编码登记、使用登记、燃油使用登记台账、抽检抽测和治理维修复检等制度进行规定。规定在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法律责任〕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基础上,提出运用信用监管机制进行联合惩戒。

三、特色亮点

1)将机动车管理的挂设号牌、抽检抽测、I/M制度等科学管理手段引入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2)将2016年以来柴油货车污染防控的新要求、新理念,如货运车辆低排放区、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和I/M制度进行系统规范管理。

3)将北京、武汉等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低排放区管理的先进做法写入《办法》,体现了政府部门主动作为,以人为本、以目标为导向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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