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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2-00279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济管办〔2022〕8号
标  题: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03-22 发布时间: 2022-03-30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济源示范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已经示范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322


济源示范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示范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合社会救援资源,建立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协同的火灾事故救援体系和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安全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等。

1.3  适用范围

示范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以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2矿井地下部分、重大水利发电设施火灾以其主管单位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置,其他力量配合。

3其他特殊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示范区管委会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在示范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整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2)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规范组织、协调、指挥、处置Ⅲ级以上火灾事故,确保处置行动科学高效。

3)以人为本、高效处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1.5  火警等级

火警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灾情越严重火警等级越高。

1.6  响应等级

对应火警等级,响应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

1.6.1  Ⅰ级响应

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它类火灾。

1.6.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1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50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1.6.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23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2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50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1.6.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45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200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1002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1.6.5  Ⅴ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

1)火灾已造成6人及以上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部认为Ⅳ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示范区成立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示范区三级、四级、五级火灾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示范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济源分公司、中石化(中石油)济源分公司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修订本级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进一步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2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Ⅲ级及以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Ⅲ级、Ⅳ级、Ⅴ级响应。

2)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 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公安、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

4)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5)按要求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市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6)贯彻落实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指导示范区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2.1.3  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火灾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在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统筹下,指导新闻传媒中心做好火灾事故救援新闻报道,协调事故处置部门做好舆情应对,组织涉事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配合消防部门做好科普宣传。

2)示范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将示范区灭火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积极争取灭火救援基础设施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

3)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协调保障和监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各项经费。

4)公安局:组织、指挥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持现场秩序;根据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对死亡和受伤人员,进行死因和伤情鉴定等相关工作。

5)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时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情况,协助做好火场供水、关闭燃气管道;指导、协调大型工程机械车辆装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通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有关的图纸、资料。

6)示范区交通运输局:做好灭火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7)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环境监测,确定火灾中排放的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督促火灾发生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降解、消除环境污染等处置措施。

8)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9)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协调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医疗救护,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10)示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示范区救灾物资的存储、更新和管理,按程序组织调出救灾物资。

11)市气象局:做好火灾现场气象监测预报和分析预测,及时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12)示范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将消防水源、火灾高危场所地理信息等纳入“智慧城市”数据库,并进行汇总分析,为灭火救援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支撑。

13)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保障火灾现场电台频率畅通。

14)市消防救援支队:收集、研判Ⅲ级、Ⅳ级和Ⅴ级火警信息,及时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和灭火救援建议;指挥消防救援队伍搜救人员、扑救火灾;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督促社会救援队伍加强执勤战备,根据需要调派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15)市供电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切断供电设施的局部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应急发电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6)移动、联通、电信济源分公司:组织开展受损通信设施抢修,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17)中石化(中石油)济源分公司:指导下属企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油库及加油站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充足的灭火剂和物资,编制修订灭火救援预案,加强实战训练演练;督促下属企业先期处置本单位火灾事故,配合开展火灾事故救援;根据需要做好火灾扑救燃料保障工作。

18)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火灾后,主要领导应第一时间前往现场指导先期处置,及时向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情况,并按照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  办事机构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地址:济源市文博路79

联系电话:03916837611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接收、汇总、研判Ⅲ级、Ⅳ级和Ⅴ级火灾事故信息,向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

3)启动Ⅲ级、Ⅳ或Ⅴ级响应时,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和到场前,督促协调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4)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济源示范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5)完成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Ⅳ级或Ⅴ级响应时,在火灾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示范区管委会到场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指挥长,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到场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灭火救援、医疗救护、指挥协调、现场警戒、后勤保障、宣传报道、善后工作等七个工作组。

2.3.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制定并实施灭火救援方案。

2)向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火灾救援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增援请求。

3)协调、指挥到场的示范区救援力量。

4)协调、指导划定警戒区域,实施局部交通管制,疏散周边群众,采取断电、断气、断液措施,限制用火、用电,利用、拆除或破损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等。

5)协调、指导使用各种水源,实施区域加压供水或减压供水、停水,保障火场供水。

6)协调、调派相关救援资源,做好通信、装备、物资、生活、医疗卫生、技术等保障工作。

7)组织、指导遇难、受伤人员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做好火场清理及移交工作。

8)完成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3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灭火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指挥协调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集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装备以及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火灾事故的处置。

4)现场警戒组:由公安局负责,对火灾事故现场实施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后勤保障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参战队伍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提供生活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消防部门收集火灾有关情况,协调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7)善后工作组: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负责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2.4  灭火救援专家组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组建由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灭火救援专家组,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灭火救援专家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管理,并建立专家库,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予以调整,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员备案,参加火灾事故处置时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通知相关灭火救援专家到场协助火灾扑救。

灭火救援专家组职责:参加灭火救援方案研讨,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火灾形势演变和灭火技术措施,为灭火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火灾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组织对起火建筑结构进行安全分析评估;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3应急响应

3.1  响应程序

3.1.1  响应启动

经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后,向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指挥长或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

3.1.2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3.1.3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3.2  响应措施

3.2.1  Ⅰ级响应

调派火灾发生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和社会救援力量前往处置。

3.2.2   Ⅱ级响应

在Ⅰ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消防救援支队增调本级救援力量增援。

2)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调度,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灭火救援工作,并向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上一级消防机构报告灾情。

3.2.3  Ⅲ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入战时响应状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消防救援支队增调本级全部救援力量增援。

2)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和上一级消防机构报告灾情。

3.2.4  Ⅳ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提请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2)现场指挥部实行实体化运转,保障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3)向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视情启动《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请调跨市力量增援。

3.2.5  Ⅴ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立即向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提请启动《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请调跨市增援。

2)省工作组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统一指挥示范区内外救援力量;省工作组到场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3  力量调派

3.3.1  调派程序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派示范区内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分级负责,请调跨市增援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体系,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实施调派。

3)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批准后下达《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的指令》《救援力量调度指令》,相关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行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4)驻示范区民兵、武警部队。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会同市人民武装部、武警济源大队按有关规定办理。

3.3.2  出动要求

接到调派指令后,各救援力量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开进情况。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救援力量到场实施先期处置,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对于Ⅲ级以上警情,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上报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待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在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2  处置指挥

1)现场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多支救援队伍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部到场前,由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部到场后,要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3)实行专业指挥。由消防救援机构拟制救援方案,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确定灭火救援技战术措施,组织和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4.3  处置程序

现场指挥部在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做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战术措施。

4.4  火灾扑救

发生火灾的单位要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开展先期扑救,临近单位要给予支援。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积极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火灾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视情切断区域燃气,做好供水保障;应急部门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措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

4.5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统一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

4.6  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灭火力量进行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督促指导涉事企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并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4.7  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发生后,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消防救援机构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相关信息发布工作由示范区党工委宣传部、管委会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 应经现场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4.8  后期处置

4.8.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优质医疗资源实施救治,并按规定给予抚恤。

4.8.2  战评总结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应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Ⅲ级及以上响应结束后,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报送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总结。

4.8.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火灾事故救援结束后,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要按规定办理。

4.8.4  损耗补偿

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偿,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应给与补偿。

5  应急保障

5.1  救援队伍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民间救援队、矿山救护、卫生防疫、工程机械抢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燃气抢险、电力抢险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和调度指挥体系,配备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关成员单位要指导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5.2  装备物资保障

示范区管委会为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火灾事故发生后,优先由火灾发生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可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调拨救援物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告知上一级政府。

5.3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指导、督促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5.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督促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协调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采取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等措施实施医疗救护。

5.5  通信保障

通信以公网、专网通信方式为主。现场指挥部专网通信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保障,各参战救援力量内部专网通信自行保障。公网通信受阻时,通信管理部门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依据各自职责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5.6  经费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由示范区财政保障,情况紧急时可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5.7  技术保障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灭火、防火、建筑、危险化学品、石油化工、医疗、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专家,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平时提供专业咨询和培训指导,启动等级响应后到场或远程提供技术指导,专家所属单位要支持、鼓励专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8  制度保障

5.8.1  信息共享机制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托119指挥平台,积极共享道路监控、道路桥梁、供水和燃气管网、危险化学品、气象预警、社会救援力量等基础信息资源,统一构建火灾事故救援综合信息平台。启动等级响应后,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共享实时火情和相关基础信息资源,为火场指挥提供第一手资料。

5.8.2  值班备勤制度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要明确值班调度电话,纳入调度体系,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启动等级响应后,除参加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员单位要进入响应状态,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并保持通信畅通。

6  日常管

6.1  宣传培训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教育体育部门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有关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的内容,开展普及性宣传教育培训。

6.2  预案演练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火灾事故应急联合演练,提出预案存在的缺陷和修改完善意见。各级消防救援队伍要针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加强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开展常态实战演练。各级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6.3  督导检查

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对全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指导;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相应行业领域的火灾事故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6.4  工作考核

火灾事故救援及准备工作纳入示范区管委会消防工作考核范畴。每年对各成员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实地考核。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并报示范区管委会审批。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示范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启动火灾事故救援等级响应指令

2.救援力量调度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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